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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120 CCS C23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2215—2022 代替DB15/T 2215—2021 中药材(蒙药材)趁鲜加工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tion of processing fresh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Mongolian medicine 2022-07-15 发布 2022-08-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215—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 2215-2021《蒙中药材趁鲜加工技术规范》,与DB15/T 2215-2021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题目; b) 更改文件中“蒙中药材”为中药材(蒙药材)。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蒙药材中药材种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5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蒙药材中药材种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 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科技 大学包头医学院、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奈曼旗国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衡制药有 限公司、内蒙古盛齐堂生态药植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邦蒙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旻辉、伊乐泰、张春红、张博尧、蒋柠、张铎、籍江波、侯帆、宋晓蕾、贺 芳、贾俊英、杨恒山、孙德智、李志军、陈晶、雷露静、王文乐、刘国安、李申波、齐洪阁、霍秉新、 张宇明、刘燕、葛爱国、顾扬、于建材、富日娜。 本文件及其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1 年首次发布为 DB15/T 2215-202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15/T 2215—2022 中药材(蒙药材)趁鲜加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材(蒙药材)趁鲜加工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 主要加工方法及要求、分级、包装及存储。 本文件适用于根茎类中药材(蒙药材)的趁鲜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SB/T 11094 中药材仓储管理规范 SB/T 11182 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中药材(蒙药材)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Mongolian medicine 主产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蒙医)临床应用的药用植物的药用部位采收后经产地加工形成的原药 材。 趁鲜加工 processing fresh 标准中要求需用鲜活药材加工的中药材(蒙药材),在产地进行的切制等加工方法。 净选 cleaning 除去鲜药材非药用部分及杂质的加工方法。 4 基本要求 加工基地要求 1 DB15/T 2215—2022 趁鲜加工基地应选择在药材的原产地,加工基地固定,并与中药材(蒙药材)产区的仓库设施配套、 衔接。 加工场地要求 场地大小应能满足趁鲜加工需求,场地应保持干净卫生、干燥、通风,注意防虫防鼠。 人员要求 选择专门人员或专业户从事净选、切分、烘干等趁鲜加工工作,并进行技术培训及定期指导。 质量管理要求 根据每种药材特性制定趁鲜加工工艺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并对各操作环节的关键 参数进行文字记录。 5 技术要求 水源 符合生活饮用水GB 5749标准的规定。 器件及设备 所用器具应清洁、无污染,且不能与中药材(蒙药材)发生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成分或降低药材活 性。设备的选择应经济、环保、安全,并满足药材的加工需求。 质量要求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药材加工,加工后药材的质量应符合 药典规定。有毒药材应与其他药材分场地加工,并确保人员安全。 污水处理 符合GB 21906标准的规定。 6 加工方法及要求 原料药接收 待加工原料药应外观完好,无腐烂、霉变、虫蛀等情况。对真实、合格的待加工药材予以接收并做 接收记录。 净选 应根据待加工原料药特性选择适合的净选方法,除去杂质及非药用部位。净选过程中应避免有效成 分的流失。净选后的药材应分区存放,并做净选记录。 切分 按需求切分为段或片。切分后的药材应分区存放并做切分记录。 2 DB15/T 2215—2022 干燥 应根据待加工药材性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规定选择恰当的干燥工艺。切分后的 药材应及时干燥并作干燥记录。干燥后药材的水分应符合药典及相关标准规定。 6.4.1 要求 应根据待加工药材性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规定选择恰当的干燥工艺。切分后的 药材应及时干燥并作干燥记录。干燥后药材的水分应符合药典及相关标准规定。 6.4.2 阴干 应在阴凉通风处进行操作。 6.4.3 晒干 应在洁净干燥处进行操作,必要时在配备通风设备的日光烘干房进行。 6.4.4 机械烘干 在日光烘干和阴干不能保证药材质量或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况下,宜使用机械烘干。烘干作业后 应严格清场。 7 分级 需分级的药材按等级要求分级。分级后的药材应分区存放并作分级记录。 8 包装及储存 烘干后药材的包装应符合SB/T 11182,存储应符合SB/T 1109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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