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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 强 矿 产 资 源 的 勘 查 、开 采 和 保护, 促 进 我 省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与 环境保护 协 调、 可 持 续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 产 资 源 法》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实 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在 本 省 管 辖 的陆 域 和海 域 内 从 事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采 和 保护 及 监 督 管理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本条例。 第三 条 矿 产 资 源 属 于国 家 所 有。 矿 产 资 源 的国 家 所 有 权 不 因 其 所 依 附 的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权 的 不 同 而 改 变。 禁 止 任何 单位 或 者 个 人 非 法 占 用、 破坏 矿 产 资 源。 第 四 条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采 应 当 遵循 统一 规 划 、分 类 管理、 环境优 先、 合 理 布局、 有 序 ( 四 )对 价 格 举 报 未 及 时 调查 核 实 或 者 对查 实的 价 格 违 法行 为 未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的; (五)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举 报内 容 及 其 相 关 事项 的; ( 六 ) 其他 滥 用 职 权、 玩忽 职 守、 徇私舞弊 的行 为。 第二 十 八 条 违 反本规定, 本规定 未 设定 处 罚,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已有 处 罚 规定 的, 依 照 其 规定 处 罚。 第二 十九条 违 反 旅 游价 格管理规定,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有 关 机 关 应 当依 照 规定 将 处 罚 信 息 向 社会 公 布, 并 列 入 其 价 格 诚 信 记 录。 第三 十条 在 本 省 内 经济 特 区 以 外 区 域 的 旅 游价 格管理 工 作, 参 照 本规定 执 行 。 第三 十一 条 本规定规定 的 违 法行 为,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省 规定 已 实施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管理 的 , 由 市、 县 、自 治 县 综 合 执 法行 政机构 处 理。 第三 十二 条 本规定 的 具 体 应 用 问题 ,由 省人民 政府 负责 解 释。 第三 十 三 条 本规定 自2016 年10 月1 日 起 施行。 海南省 矿产 资 源 管理 条例 (1997 年12 月12 日海南省第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 据2004 年 8 月6 日海南省第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 《关于 修 改 〈 海南省 矿 产 资 源 管理条 例 〉 的 决 定 》 第 一次 修正2009 年11 月27 日海南省第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 修订 根 据2012 年9 月25 日海南省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关于 修 改 〈 海 南省 矿 产 资 源 管理条例 〉 的 决 定》 第二次 修正 根 据2018 年9 月30 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 《关于 修 改 〈 海南省 矿 产 资 源 管理条例 〉 的 决 定》 第三次 修正 根 据2020 年 6 月16 日海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 《关于 修 改 〈 海南省 红 树 林保 护 规 定 〉 等四 部 法规的 决 定 》 第 四次 修正 根 据2021 年9 月29 日海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 《关于 修 改< 海南省 生 活 垃圾 管理条例> 等六 件 法规的 决 定 》 第五次 修正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2021·6开 发、 综 合利 用 的 原则, 符 合 省、 市、 县 、自 治 县 总 体 规 划, 遵 守 生态保护 红 线 的 有 关 规定。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负责 本 行 政区 域 内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采 和 保护 的 监 督 管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其他有 关主 管 部门 协 助 同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进行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采 和 保护 的 监 督 管理 工 作。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应 当 根据 上一 级 矿 产 资 源 总 体 规 划, 组织 编 制本 行 政区 域 的 矿 产 资 源 总 体 规 划, 经 同级 人民 政府同 意, 报上一 级 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批准 后 实施 。 矿 产 资 源 总 体 规 划 应 当 符 合 国民 经济 和社 会 发展 规 划以 及省 、 市、 县 、自 治 县 总 体 规 划。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根据 矿 产 资 源 总 体 规 划, 可 以组织 编 制本 行 政区 域 的 矿 产 资 源 专 项 规 划, 报上一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批准 后 实施。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应 当 在 矿 产 资 源 专 项 规 划 草案上报审批 前, 组织 进 行 环境 影响 评价。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在实施过 程 中 因 特 殊 情况 需 要 修 改 的, 按照 规 划 编 制 程序 报 原 批准机 关 批 准。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设 置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不 得 违 反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第 七 条 国 内 外投 资 者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在 本 省 合 资、 合 作 或 者 独 资 勘 查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受 侵 犯。 第 八 条 勘 查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应 当依 法 经 审批 登 记、 领 取 勘 查许可 证 或 者 采 矿 许可 证, 取 得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依 法实行 有 偿 取 得 制 度, 并 依 据 国 家 规定 实行 矿 产 资 源 权 益 金 制 度。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出 让, 应 当 符 合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国 家产 业 政 策 和 相 关 规定; 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 评 估 的 , 应 当 进行 评 估。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出 让 收 益 不 得 低 于 市 场 基 准 价, 具 体 办 法 由省人民 政府制定。 探 矿 权、 采 矿 权可 以 依 法 转 让 、出 租、 抵 押。 第 九条 勘 查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需 要 占 用、 使 用 土 地 、海 域 的, 依 照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办理。 第 十条 勘 查 、开 采 矿 产 资 源应 当 符 合 环 境保护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并 采取措 施 防 治 污 染, 保护生态环境。 第 十一 条 禁 止 国 家 工 作 人员 以 投 资、 入 股 等方 式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矿 产 资 源 的 勘 查 、开 采 经 营 活 动。 第 十二 条 勘 查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依 法 应 当 由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收 取 的 费用, 纳 入 财政管 理 ,实行 收支 两 条 线。 第二 章 矿 产资 源 勘 查 第 十 三 条 在 本 省 管 辖 的陆 域 和海 域 内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应 当 经 省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审批 登 记, 颁发 勘 查许可 证, 取 得 探 矿 权。 但 依 法 应 当 由国务 院 主 管 部门 审批 登 记 的 矿 种 除 外。 第 十 四 条 探 矿 权 应 当 采取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但 是 ,国 家 规定可 以 采取 协 议出 让 等方 式 的 除 外。 严 格限制 探 矿 权 协 议出 让。 第 十 五 条 以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探 矿 权 的,省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应 当 在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公 告 和 有 关 文件 中明 确 探 矿 权 申 请 人 资格 要 求、 勘 查权 利 义 务和 违约 责 任 等内 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2021·6探 矿 权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竞 得 人 应 当与 省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签订 探 矿 权 出 让 合 同,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取 得 探 矿 权 应 当 履 行的 义 务 后, 省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予 以 登 记, 颁发 勘 查许可 证。 第 十 六 条 以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探 矿 权 的 , 受 让 人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取 得 探 矿 权 应 当 履 行的 义 务 后 ,省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门 予 以 登 记, 颁发 勘 查许可 证。 第 十 七 条 探 矿 权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有 企业 法 人 或 者 事 业单位 法人 资格, 并 具 有 与 申 请 的 勘 查 矿 种 和 勘 查 工 作 阶 段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能力。 第 十 八 条 探 矿 权 人实施 勘 查 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编 制 勘 查 工 作 计划 和 勘 查 工 作 实施 方案。 第 十九条 探 矿 权 人 应 当 自实施 勘 查 之 日 起 十日 内 向 省和 所 在 地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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