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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不大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六、七号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 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 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典当业; 目录 (三)公章刻制业; 第一章总则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 第三章治安责任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 第四章监督管理 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第六章 附则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第一章总则 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 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际,制定本条例。 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 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包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 (一)旅馆业; — 222 — 第十条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 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 业治安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核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 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 查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 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 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 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 明材料; 报。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特种 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核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 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二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 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 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 治安安全条件: 《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 设施; 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 保卫人员; 人,以及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迁移经营 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许可证》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 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销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 第八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 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 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 设备。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 第九条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 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 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 公安机关备案。 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223 —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 第十四条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 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 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关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 象为个人的,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 第三章治安责任 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 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 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 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 安全防范工作。 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 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二十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除应当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 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 (一)物品为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 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 等;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 牌、型号、颜色、编码等,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 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 机号码; 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 (三)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 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 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进行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四)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 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 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 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 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 法来源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查。 第二十一条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 揽下列物品: 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 第十八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 容器; 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二)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 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 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224— 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 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 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 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 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旅馆业经营者发现旅客将易 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 的,应当委托所在地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 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章刻制业经营者刻制,并向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提 (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做好内部治 交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遵守下 (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安 列规定: 全防范培训; (一)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 和有关证明材料; 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二)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 (四)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人、经办人基础信息,以及有关文件材料、公章印 和治安管理档案。 模实时传输报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 (三)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 (四)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四条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 情况和交易、承揽物品; 列规定: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工作标志,调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 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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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09-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09-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09-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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