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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浦东新区城市更新特别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弘扬城市精神品 格,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能级,创造高品质生活,传承历2史文脉,提高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软实力,建设具有世界影 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 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 水平; (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 (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 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 赋能、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 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 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职 责推进产业、商业商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 3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更 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项 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根据本市产业 发展规划,协调、指导 重点产业发展区域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根据本市商业 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 点商 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房屋管理、 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 容、水务 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 防、财政、科技、民政等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 含作为市人民政府 派出机构的特定地 区管理委员会, 下同)是推进本 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负 责组织、协调和管理 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 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 第七条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中 心,按照规定职责, 参与相关 规划编制、政 策制定、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产业 转型以及 承担市、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市设立城市更新 专家委员会(以 下简称专家委员 会)。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 评审、论证等工作,并为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 决策提供4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 由规划、房 屋、土地、产业、建 筑、交通、生 态环境、城市 安全、文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 方面的人士组 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 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市建立 健全城市更新公 众参与机制, 依法保障公 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 权。 第十条本市依托“一网通办”“一 网统管”平 台,建立全 市统一的城市更新 信息系统。 城市更新指引、更新行动计划、更新 方案以及城市更新有 关技术标准、政策措施等,应当 同步通过城市更新 信息系统向 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依托城市更新 信息系统,对 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 施和全生 命周期管理提 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一条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 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 建设管理、房 屋管理、经济 信息化、商务、 交通、生态环境、 绿化市 容、水务、文化 旅游、应急管理、民 防、财政、科技、 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更新指引,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后向 社会发布,并定 期更新。 5编制城市更新指引过 程中,应当 听取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公 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更新指引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 (二) 破解城市发展中的 突出问题,推动城市功能 完善和 品质提升; (三) 聚焦城市发展重点功能区和新城建设, 发挥示范引 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 注重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 拓展文旅空间,提 升城市 魅力; (五)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构建多元融合的“十五 分 钟社区生活 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强化产业 发展统筹, 促进重点产业转型,提升城市 创新能级; (七)加强城市风 险防控和安全运行保障,提升城市 韧性。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指引应当 明确城市更新的指导 思想、总 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 策略、保障 措施等内 容,并体现区域 更新和 零星更新的特 点和需求。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更新指引,结合本 辖区实际 情况和开展的城市体 检评估报告意见建议,对 需要实施区域更 新的,应当编制更新行动计划;更新区域 跨区的, 由市人民政6府指定的部门 或者机构编制更新行动计划。 确定更新区域 时,应当优先 考虑居住环境 差、市政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薄弱、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历史风貌整体提 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 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 构不 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等区域。 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人民政 府提出更新建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对更新建议进行 归类和研究,并 作为确定更新区域、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重要 参考。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或者机构、区人民政府 (以下统称编制部门)在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过 程中,应当通 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 意见。 第十七条更新行动计划应当 明确区域范围、目标定位、更 新内容、统筹主体要 求、时序安排、政策措施等。 第十八条更新行动计划经 专家委员会 评审后,由编制部门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后,向社会公布。编制部门应当 做好更新行 动计划的 解读、咨询工作。 更新行动计划主要内 容调整的,应当 依照本章有关规定, 履行听取意见、评审、审议和公布等 程序。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7第十九条更新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由更新统筹主体统 筹开展; 由更新区域内 物业权利人实施的,应当在更新统筹主 体的统筹组织 下进行。 零星更新项目, 物业权利人有更新 意愿的,可以由物业权 利人实施。 根据前两款规定, 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更新的, 可以采取与 市场主体合作 方式。 第二十条本市建立更新统筹主体 遴选机制。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组织 遴选,确定与区域范 围内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市场主体作为更新统筹主体。更新 统筹主体 遴选机制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属于历史风貌保护、产业 园区转型升级、市政基础设施整 体提升等 情形的,市、区人民政府 也可以指定更新统筹主体。 第二十一条更新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由更新统筹主体 负责推动 达成区域更新 意愿、整合市场资源、编制区域更新 方 案以及统筹、推进更新项目的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 情况和更新 需要,可以赋予更新 统筹主体 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土地 前期准备、配合土地 供应、 统筹整体 利益等职能。 第二十二条更新统筹主体应当在 完成区域现 状调查、区域 更新意愿征询、市场资源整合等工作 后,编制区域更新 方案。8区域更新 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 方案、项目组合开 发、土 地供应方案、资金统筹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管理、运 营要求等内容。 编制规划实施 方案,应当遵循统筹公共要 素资源、 确保公 共利益等原则,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开展城市设计,并根据 区域目 标定位,进行相关 专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编制区域更新 方案过程中,更新统筹主体应当 与区域范围内相关 物业权利人进行 充分协商,并 征询市、区相 关部门以及 专家委员会、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更新统筹主体编制区域更新 方 案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更新统筹主体应当 将区域更新 方案报所在区人 民政府 或者市规划资源部门,并附具相关部门、 专家委员会和 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和说明。 区人民政府 或者市规划资源部门对区域更新 方案进行论证 后予以认定,并 向社会公布。具体 分工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更新统筹主体应当根据区域更新 方案,组织开 展产权归集、土地 前期准备等工作, 配合完成规划优化和更新 项目土地 供应。 第二十六条区域更新 方案经认定 后,更新项目建设 单位依 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 手续;区域更新 方案包含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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