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7月27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 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 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 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相适应,形成 崇尚 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 、追求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倡导与治理相结合、 自律与他 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施、 部门各负其责、 社会协同推进、 群众共 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 组织 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协助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 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热情服务、 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 道德,以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 庭美德,以爱 国奉献、明礼遵规、 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 品德。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 觉遵守公共 场所文明规范,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 秩序。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保持社 交距离,不高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 子设备音量; (二)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 让; (三)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文明、 节俭办理婚丧节庆事宜,文明、 绿色祭祀; (五)绿色低碳生活,节约能源资源; (六)爱护和合理 使用公用设施 ; (七)规范 使用、有序 停放互联网租赁车辆; (八)爱护旅游资源,友善对待游客,积极宣传城市 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 (九)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传播正能量; (十)按照相关 疫情防控要求以及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一)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条 倡导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十一条 鼓励积极参与济困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 法律援助、 文化支教、 环境保 护、健康指导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和其他 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奖励和保护。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十三条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消防救援等行政机关应当开展有关 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 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 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违法不文明 行为。 第十四条 在公共环境 卫生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 (一)在 禁烟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不按规定倾倒垃圾; (三)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 场所的便溺; (四)损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占用、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六)在建 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 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七)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等。 第十五条 在公共秩序、社会 管理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 (一)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二)饲养犬只未到公安机关指定 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出户不 按照规定 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三)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坏消防设施 等; (五)进行室内装修、娱乐时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 (六)进行户外健身、娱乐等活动时使用音响造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 声污染; (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 出高噪声的 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六条 在交通秩序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穿插、乱鸣笛、不礼让行人、违规停放; (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机动 车道行驶、逆行、闯红灯、乱穿道路、 违规停放; (三)从车辆中向外抛洒物品; (四)行人闯红灯、乱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交通锥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 (一)未保持车容整洁; (二)拒载、议价、 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四)不按照规定 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 (五)在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不排队、不服从调度、违反 规定在非指定区域 揽客。 第十八条 在旅游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景物和旅游设施; (二)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 (三)参 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文化展馆时不遵守相关制 度和礼仪规范。 第十九条 在网络使用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二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 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查 处协调联动机制,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 点监管、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物业、 保安、 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 不文明 行为进行 劝阻、制止。 经营管理单位有 权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 阻、制止。 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服务企业、经 营管理单位应 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并协助取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阻,并可以向有关 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开展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社区、文明单位、 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贯穿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道德模范、身 边好人等先 进人物表彰奖励机制,定期组织先进人物评选和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 志愿 者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 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 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可以招募文明行为义务 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 为宣传、教育和 不文明行为制 止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 本单位 特 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推动行业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有关内容纳入居民公 约、 村规民 约,倡导科学文明生活方式,开展移风易俗行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 培养纳入教育教学, 开展文明行为教育 和实践活动,提升学 生文明素养。 家长应当以身作则、 言传身教, 把文明行为规范 融入日常生活,引导青少 年养成文明行为习 惯。 第三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规范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 营服务行 为,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 旅游行为规范,及 时劝阻不文明 行为,引导 旅游者文明旅游。 第三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 行为先进事 迹,批评不文明现象,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 氛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筑工地围挡等,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 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 益广告。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 出行、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践行文明行为提 供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配备便民设施,设 置文明行为引导 标识,保持环境 整洁卫生,维护良好 秩序,加强 巡查管理,引 导、规范文明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城市 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施划城市道 路停车泊位。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对其 车辆加强养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用户乱停乱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本条例规定的 不文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 防法》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08-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08-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08-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08-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1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