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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21年7月6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 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四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五章 厕所改造 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 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 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规划与建设管 理、村容村貌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生 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为主要内容,对 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主 体、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 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指导解决农 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的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新区、园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农村人 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 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卫生 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人居环 — 2 — 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居)民会议 , 制定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监督 村(居)民保持环境卫生,开展人居环境治理。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 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 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 第八条 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适用技术研究, 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治理水平。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加 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参与治理活 动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 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 强农村人居环境治 理的公 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分类回收、无害 化处理等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知识纳入学 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 践。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 理成果,有权对损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予以劝导、制 止、投 诉、举报。 有关部门在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 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 3 — 有关部门 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并依法 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 后组织实 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与农村经 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 功能区规划等 专项规划相 衔 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乡规划、村规划。 乡村规划应当统筹农业生 产生活需要与 传统文化保 护,利 用自然地 形地貌和 历史文化资源, 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风貌环 境,体 现空间要素的多层次性。鼓励有条 件的乡村开展规划设 计。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 农村人居环境 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 指标、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卫生保 洁、便民服务、社会治 安、 人员流动等要 素的智能化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 , 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 基础设施建设。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 利用投资和 土 地资源。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下列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 饮用水、 电力、燃气、通讯、排水设施; (二)公 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 筑垃圾、大 件垃圾、污水 处理设 施; (三)道 路、桥涵、水利、绿地、园 林设施; (四)集 贸市场、文化广 场、公共停车场(位)设 施; (五) 秸秆、农用 薄膜、粪污、农用 包装物、病死畜禽的 回收利用设施; (六)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其 他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 拟定基础设施建 — 4 — 设需求,完成相关 项目建设。鼓励村(居)民自筹自建 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 符合国家、省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履行审批、管理、监督职 责。 第十七条 政府建设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基础设施可以选 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 (一)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 营维护; (二)委 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运 营维护; (三)通过 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 竞争方式确定符合 条件的单位运 营维护。 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基础设施,可以 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 或者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运 营维护。 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基础设施由区县人民 政府统筹,合理 选择运营维护方式。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 《四川省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责任区制 度的相关规定,依法 落实、 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 聘用专职或者兼职保洁员,建立健 全保洁清运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居)民会议,通过 “一事一议 ”方式决定公 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 清运的经费筹 集方式和 标准。 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 时足额交纳保洁清运费。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居)民会 议,将 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 (一)村容村貌、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农业 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 ; — 5 — (二) 庭院内外环境卫生治理的行为规范 ; (三)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规范 ; (四)保 洁、垃圾 清运、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等费用 的筹集和 使用; (五) 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办法 ; (六)其 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 项。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 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日常 巡查以及监督 举报制度, 组织人员定 期开展监督 检查,公开 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 发现、受理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查处相关 违法行 为,推动人居环境持 续改善。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 聘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员。监 督员应当及 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损害人居环境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环境 质 量和重点污染源实施动态监 测,并定 期向社会公开监 测信息。 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二十二条 乡村建设应当 注重整体风貌协调,体 现乡村 特色。相关建设 项目应当 符合规划,并依法 履行审批手续。 坚持依法保 护和合理 利用原则。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 统村落民居开展规划设 计应当依据保 护规划,重 点保护区域内 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桥、古街、古宅、古井等具有地域文化 特色 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乡村建设和自然环境有机融合的要 求,充分 利用闲置土地在道 路两侧、河道沿岸、农田林网等公共区域开 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绿化工程,建设 绿色生态乡村。 — 6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结合 传统建筑风格和本地实际, 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通用 图 集,供建房村(居)民 免费参考和选用。 农村住房建设通用 图集应当 配套设计满足需求的无害化卫 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应当自 觉做好下列庭院内外保 洁: (一)保持农具 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筑物、 构筑物整洁完好; (二) 清除残墙断壁、废弃物 ; (三) 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 品、秸秆柴 草; (四)有 序停放车辆、农业机 械。 鼓励村(居)民结合 庭院经济,开展房 前屋后、庭院内外 绿化美化。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农 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 路与村组道 路、田间机耕道互联互通, 改善农村道 路通行状况。 农村公 路应当配套建设会 车点、路灯、排水排污等设 施, 并做好路肩铺装。 鼓励村(居)民实 施入户道路硬化美化。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 供水 供电供气、信息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 施。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 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 措施。 市通信发展协调机 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 强 通信项目协调,监督管 线运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方 案建设施 工,并 采取多杆合并、明 晰标识等方式 架(敷)设各 类管线, 统筹推进相关设 施共建共享。 — 7 — 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 期开展管 线清理维护,确保管线杆架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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