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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 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 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 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 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 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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