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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2021年4月30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民宿 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乡 村民宿管理,提升乡村民宿品质, 保障乡村民宿 经营者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产业促进 和经营、管 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民宿,是指 位于乡村内,利用 村(居)民自有住宅 、村集体房屋、原国有农(林)场房 屋或者其他相关设施开办的小型住宿场所。乡村民宿 规模 的具体界定标准,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乡村,包括 本市城市建成区 以外的村、社区 、 居。本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 划定和调整,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 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 便利准入、依法监管、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方便 消费者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 生产生活方式, 实 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乡村民宿工作, 建立 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乡村民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 筹推进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 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乡村民宿建设、开办、 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 配合有关部 门做好乡村民宿 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 2乡村民宿建设 、开办等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用地、规划 等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乡村民宿市场主体登记, 督促、引导乡村民宿经营者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并负责 乡村民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 作。 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 乡村民宿 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安全防范 设施。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乡村 民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查处乡村民宿 建设、开办、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承担与行政处 罚相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 。 乡村民宿行业协会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提 3高服务质量, 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并配合有 关部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标准以及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 查、等级评定、诚信评价 、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列入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并 根据市国 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 ,编制市乡 村民宿发展规划,明确 乡村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 域特色,引导乡村民宿 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 与海南自 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 有利于乡村民宿 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政策措施,优化投资经营环境,培育区域特色品牌,促 进乡村民宿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在旅游资源丰富、地方特色鲜明的乡村或者在风 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周边的乡村发展乡村民宿产业。 鼓励 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 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 、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 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组织盘活农村闲置 宅基地、 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乡村民宿产业 。 4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乡村民宿工作所需 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乡村民宿奖励 措施,统筹旅游产业发展 、涉农等相关资 金,支持乡村民 宿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农村住房抵 押贷款、农村 居民信用 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 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 对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信 贷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对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乡村 民宿产业贷款提供贴息补助。 第十三条 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乡村民宿 等级 评定工作,建 立退出机制,支持 精品乡村民宿发展,并根 据需要制定乡村民宿地方标准,监督和 引导乡村民宿经营 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规范经营。 第十四条 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乡村民宿从 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服务 技能、安全防范 意识和应 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 才队伍。 第十五条 市旅游推广机构应当将乡村民宿宣传推 介纳 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组织开展乡村民宿 宣传推介活 动,提升精品乡村民宿的市场 知名度。 第三章 开办 程序 5第十六条 开办乡村民宿应当符合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划、 土地、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设施 设备等要 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 规定办理开办 手续。 第十七条 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简化乡村民宿开办 流程,提 高办事效率,除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外,不得增 设开办乡村民宿 限制性条件。 第十八条 乡村民宿 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 身份证明和 有效健康证明。 境外人员投资经营乡村民宿或者在乡村民宿 就业的, 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 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 平竞争、诚实 守信, 遵守和维护市场 秩序。 第二十条 乡村民宿经营 者应当 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 , 兼营食品销售、餐饮、婚纱摄影、汽车租赁、 垂钓、采摘、 健康 养生等服务的,应当 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确 保安全规范经营。 第二十一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 证照、住宿 须 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 图等置于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并公 示服务 项目和 收费标准。 6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开办手续并依法经营的乡村民宿, 可以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领取本省统一制作的 乡 村民宿 标识,在经营场所 悬挂或者标 示;未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开办手续的乡村民宿,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 第二十二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 承担安全生产和 消防 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制定安全应 急 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 备专职或者 兼职治安保 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依法规范安全管理, 履行安 全保障义务。 乡村民宿经营者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情形负有提 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 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 警示标识,并采 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 突发安全 事故时,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立 即启动 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向有关部门 报告, 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的转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 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 和广告宣传应当 客观真实,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 乡村民宿工作人员接待住宿时应当 查验住 客身份证件,按照规定 项目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实 时 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乡村民宿工作人员发现住客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立 即报告公安机关 : 7(一) 冒用他人 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 证件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 违禁物品、公安机关 通报寻查 的赃物或者其他 可疑物品的 ; (三)具有 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 通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六条 住客登记入住 后,除下列情形外,未经住 客允许,任 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住客房间或者以其他方式 影 响住客住宿 : (一) 遇到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 紧急情况 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 ; (三)乡村民宿工作 人员按照规定 时间对客房进行 清 扫且住客未明示拒绝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 装视 频监控设备,并确保乡村民宿公共区域的 视频监控设备在 营业 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 十日。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 注重保护消费者 隐私,不得在客 房等 私人区域安装 视频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 删改住客住宿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除有关单位依法开 展侦查、调 查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不得向任 何单位和 个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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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2021-06-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2021-06-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2021-06-30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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