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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2月26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29日金华市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 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 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分工负责、 社会参与、 系统推进、 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 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 任务和要 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 — 2 —引导,依法组织制定文明行为居民公约、 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 教育工作者、 医务工作者、 文化工作者、 社会 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遵纪守法、 勤俭 自强,遵守市民文明公约、 居民公约、 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有关文 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第九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二)等候服务、上下楼梯、使用电梯时依次有序;   (三)爱 护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 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 花木、采摘果实;   (四)爱 护公共设施, 不得在树木、地面、 电杆、 建筑物、 构 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 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挂置物品; — 3 —  (五) 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合 理选择场地、 时间, 控制音量;   ( 六)不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散发商业 性传单、 卡片等广告宣传品;   (七) 不在禁止区域和时 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违规施放高 音电子礼炮; (八)不在城区道路、广场和居民区的公共区域等场所 焚烧、 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以及播放哀乐。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 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 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 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 疗机构有关传 染病的调查、 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 (三) 不在公共 交通工具、 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 禁止吸烟的 公共场所内 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五)文明 如厕,即时冲刷,保持 清洁; (六)不向水体、河道及沿岸等丢弃或者堆放废弃物; (七) 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 — 4 —塑料袋等废弃物。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 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 动车、非机动车、 行人按照 交通信号通行,主 动避 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 抢险车,礼 让校车; (二)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应当 减 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 横道时,应当 停车让行;夜间驾 车应当正确使用 远光灯; (三)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随意停车、变道、穿插、 加塞、超 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 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 或者 路段鸣喇叭; (四) 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 动车道、 人行道行 驶, 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 走,横过机动车道应当 走行 人过街设施 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 横道,不低头看手机,不得 随意横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 动为老弱病残孕 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在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内 饮食,不 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爱 护公共自行 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 — 5 —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机 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 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 用人行道、 盲道、应 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 交站点停车。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 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 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 睦相处,依法、 友善处 理矛盾 纠纷; (二)按规定准确分 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 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得 损毁公共绿地; (四)文明装修, 控制噪声、粉尘等,合 理安排施工时 间; (五)文明 饲养宠物,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六)移风易俗,文明 节俭举办 节庆、婚丧事宜;不搞封建 迷信活动; (七) 不得从建筑物、构 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第十三条 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景点设施;尊重 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不得乱刻乱画。 第十四条 文明经 商,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 码标价; 不得 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第十五条 文明上 网,不得以发 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或 — 6 —者诽谤他人; 不得侵害他人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 权益;不 得编造、 发布或传播虚假、低级媚俗、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十六条 文明就餐,在餐饮服务机构 就餐时,两人以上 倡 导使用公 筷公勺或者分餐。餐饮服务机构应当 配备公筷公勺或者 提供分餐服务。 第十七条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得非法食用、买卖野 生动物及其制 品。 第十八条 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倡导文明 健康、绿色 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十九条 倡导尊老爱幼、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与人为善的 家庭美德,培育 并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教育、 引导 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 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 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助学; (二) 见义勇为; — 7 —(三) 紧急现场救护; (四) 志愿服务; (五)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人体组织; (六)其他有 益于社会文明和进 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文明单位、 文明 校园、 文明社区、 文明 村镇、文明家 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 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 创 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文明行为 表彰奖励和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个人等文明行为 先 进人物的 困难帮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和完善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绩效考评制度。 市、 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 同 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与相关责任单位 订立目标责任 计 划,并根据计划进行 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单位年度 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设 立不文明行为 投诉 举报平台,并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 同参与、 协 同配合的信 息共享 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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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1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1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1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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