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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我省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 神,按照《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开展工作,现就我省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 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 用有关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 1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 政机关继续承担。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 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 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 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第三条 实施《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 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 ,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 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第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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