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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120.10 C 23 湖 DB42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296—2011 代替 DB42/T 296-2004 地理标志产品 板桥党参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codonopsis radix in Bbanqiao 2011 – 01 - 26 发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3 - 25 实施 发 布 DB42/T 296—2011 前  言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凡有关条款与国家颁布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相一致的,应以相关食品标准 为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42/T 296-2004《板桥党参》。 本标准与DB42/T 296-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原产地域范围”标题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3,2004年版的3);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双膜单架高精细育苗”的定义(见4.2); ——增加了自然环境的内容(见5); ——增加了栽培、加工的内容(见6); ——增加了重金属总量的限量要求及试验方法(见7.3、8.3.1); ——修改了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总多糖指标除外)、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农药残留量的试验 方法(见8.1、8.2、8.3、8.4,2004年版的6.1、6.2、6.3、6.4); ——修改了标签、标志的内容(见10.1,2004年版的10)。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恩施市科学技术局、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恩施 市药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恩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恩施市峰岚板桥党参有限公司、恩施市维 权板桥党参加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跃进、王光汉、廖大田、邓顺权、左彤、李璐、李大安、李琼、尹长明、谢 华友、刘庭宪。 本标准于2004年首次发布,2011年第一次修订。 I DB42/T 296—2011 引  言 恩施市位于鄂西南边陲,居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板桥党参主产区板桥镇地处恩施市西 北,与重庆市奉节县接壤,是连接鄂、渝、川的咽喉要塞。境内山岭纵横,川壑横布,地势较高, 平均海拔高度1 666.5 m。风雾大,雨雪多,春秋相连,基本无夏。冬季寒冷,年平均气温10℃,常 年降水量1 400 mm~1 900 mm,全年无霜期170天左右,加之土壤偏酸性,疏松肥沃,有机质丰富,且 较少污染,为板桥党参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板桥党参为桔梗科植物川党参(Codonopsis tangshen Oliv)的干燥根,种植历史悠久。据清·嘉 庆年间《施南府志》载:“板桥篙坝百余家,大半药师兼药户,刀耕火种笑人忙,抛却农书翻药谱,雪 后点种子匀排,云叶燕时芽渐吐,自然蔓长与藤抽,三年不用占晴雨。”这是历史上板桥人民从事板桥 党参等药材生产的真实写照。不仅如此,板桥党参尤以“泥鳅头、笔杆型、鸡皮皱、糙米色、菊花心” 的性状特征和优良的内在品质享誉中外。清朝至民国时期,来自江西、河南、四川等地的八大帮坐地板 桥经营板党,产品远销港澳台及东南亚。解放后,板桥党参一直是地方出口创汇的特色产品。1984年, 国家外经贸部在大连召开的外经贸工作会议上将板桥党参正式定名为“中国板党”。 2006年4月27日, 板桥党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6年第66号公告)。 为规范板桥党参生产、加工、销售,特修订本标准。 II DB42/T 296—2011 地理标志产品 1 板桥党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板桥党参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自然环境、栽培、加 工、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板桥 党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WM/T 2 药用植物及制剂外经贸绿色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一部)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板桥党参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范围,具体保护区域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板桥党参 codonopsis radix in Banqiaobanqiao 桔梗科植物川党参(Codonopsis tangshen Oliv.)的干燥根。别名板党、中国板党,产于湖北省恩施 市板桥镇所辖行政区域。 4.2 双膜单架高精细育苗 high-precision raise seedling in dual plastic membrane under a single layer shed 1 DB42/T 296—2011 采用营养块党参育苗方法,先在播种党参种子后的营养块上贴土覆盖一层尼龙地膜,然后在苗床上 用竹块作支架搭拱棚,拱棚上再覆盖一层普膜。 5 自然环境 5.1 地形地貌 适宜在海拔1 300m~2 000m的山区平地、坡度≤20°的缓坡地或阶梯地种植。 5.2 气候 栽培区域的年平均气温10℃左右,年降水量l 400 mm~1 900 mm,年日照1 200 h左右,无霜期170d~ 220d,相对湿度80%~90%。 5.3 土壤 土壤为富含腐殖质、表面疏松的棕壤、黄棕壤,pH值5.5~7.0,土壤质量应符合GB 15618的规定。 5.4 灌溉水 以地表水灌溉为主,水质应符合GB 5084的规定。 5.5 空气 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规定。 6 栽培、加工 6.1 种子 6.1.1 种源 应采用板桥党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繁育的从桔梗科植物川党参中筛选的农家优良种。 6.1.2 种子采收与储藏 每年7月中、下旬采收3年生以上的板桥党参植株的种子,种子装入纱布袋,置于阴凉通风处,防止 烟熏、受潮、霉变及鼠害。 6.2 育苗及栽培技术 采用双膜单架高精细育苗及栽培技术,参见附录B。 6.3 采收 6.3.1 采收时间 应在栽培后3年~5年的秋季(8月下旬至9月中旬)采收。 6.3.2 采收方法 采收时先除去棚架,割掉枯蔓,在参地的一头开挖30 cm深的沟,然后依序向前小心挖出肉质根。 采收时应防止伤根。 2 DB42/T 296—2011 6.4 加工流程 鲜参——分档——软参——揉搓——干燥(烘干或晒干)——检验分级——包装。 7 质量要求 7.1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感官指标 指 标 色泽 表面灰黄色至黄棕色,断面皮部黄白色,木质部淡黄色,平坦呈菊花状 形状 呈长圆锥或长圆柱形,长 10 cm~45 cm,直径 0.5 cm~2 cm;根头部有 5 个~15 个疣状 突起的茎痕;根头上端有横纹(或无),下端有致密的纵皱纹,质较柔软带韧性,统装, 无非党参类杂物 气味 有特殊香气,味微甜 7.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理化指标 目 水 指 分 标 /% 12.0 ≤ 总 灰 分 /% 6.0 溶 物 /% 60.0 多 糖 /% 20.0 皂 苷 /% 0.25 ≤ 醇 ≥ 总 ≥ 总 ≥ 7.3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属 总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 目 指 / 重 金 ≤ 量 ( 砷 ( ≤ 以 As 计 ) / ( 镉 ( 以 Cd 计 ) / ( mg/kg 标 ) 20.0 mg/kg ) 2.0 mg/kg ) 0.3 3 DB42/T 296—2011 ≤ 汞 ( ≤ 以 Hg 计 ) / ( mg/kg ) 0.2 铅 ( ≤ 以 Pb 计 ) / ( mg/kg ) 1.0 7.4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 农药残留限量 目 指 有机磷类(除敌敌畏外) 不得检出 五 氯 硝 基 苯 ( PCNB ) / ( mg/kg ) ≤ 六 六 ≤ 六 ( BHC ) / ( mg/kg ) 滴 滴 ≤ 涕 ( DDT ) / ( mg/kg ) 7.5 标 0.1 0.1 0.1 质量等级和规格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等 8 级 栽培年限(年) 质量等级和规格 单枝 干重(g) 长度(cm) 芦下直径(cm) 一级 ≥3 ≥10 ≥20 ≥1.2 二级 ≥3 5~10 15~20 0.8~1.2 三级 ≥3 3~5 10~15 0.5~0.8 统装 ≥3 —— 试验方法 8.1 感官指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一部)党参[鉴别]项下的规定执行。 8.2 理化指标 8.2.1 水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一部)附录IX H水分测定法第一法的规定执行。 8.2.2 4 总灰分 DB42/T 296—20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一部)附录IX K灰分测定法项下[总灰分测定法]的规定执 行。 8.2.3 醇溶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一部)党参[浸出物]的规定执行。 8.2.4 总多糖 按附录C的规定执行。 8.2.5 总皂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一部)人参[含量测定]的规定执行。 8.3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 8.3.1 重金属总量 按WM/T 2的规定执行。 8.3.2 砷、镉、汞、铅 按WM/T 2的规定执行。 8.4 农药残留限量 8.4.1 有机磷类 按GB/T 5009.20的规定执行。 8.4.2 五氯硝基苯、六六六、滴滴涕 按WM/T 2的规定执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以同一生产期限内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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