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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020 CCSD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11440—2023 生产煤矿储量估算规范 Estimationspecificationsofcoalreservesinproductionmine 2023-12-28发布 2024-06-28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估算基本条件 2 …………………………………………………………………………………………… 5 估算要求 2 ………………………………………………………………………………………………… 6 估算公式 3 ………………………………………………………………………………………………… 附录A(资料性) 井工矿采区采出率指标 5 ……………………………………………………………… 附录B(资料性) 露天矿煤层采出率指标 6 ……………………………………………………………… ⅠNB/T11440—2023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中国煤炭工 业协会咨询服务中心、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地质调查院、江苏地质矿产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煤田地质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苗琦、韩征、宋洪柱、张应红、房小夏、高永伟、郭俊生、杨强、汤家轩、张文义、 孟刚、曲俊利、陈敏、王楠、姜航、王天元、陈雪、刘雨晨、万会、肖庆华、孔庆虎、朱学臣、安玉伟、王淑燕、 权巨涛、秦云虎、朱文伟、朱士飞、王双美。 ⅢNB/T11440—2023生产煤矿储量估算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煤矿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条件、估算要求及估算公式。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煤矿储量估算,在建设阶段和闭坑阶段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7766—2020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50197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DZ/T0399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17766—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储量 mineralreserves 探明资源量和(或)控制资源量中可经济采出的部分,是经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与之相当 的技术经济评价,充分考虑了可能的矿石损失和贫化,合理使用转换因素后估算的,满足开采的技术可 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注:储量包括证实储量、可信储量。 [来源:GB/T17766—2020,2.12] 3.2 证实储量 provedmineralreserves 经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与之相当的技术经济评价,基于探明资源量而估算的储量。 [来源:GB/T17766—2020,2.14] 3.3 可信储量 probablemineralreserves 经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与之相当的技术经济评价,基于控制资源量估算的储量;或某些 转换因素尚存在不确定性时,基于探明资源量而估算的储量。 [来源:GB/T17766—2020,2.13] 3.4 推断储量 inferredmineralreserves 经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与之相当的技术经济评价,基于推断资源量在矿山地质工作中的 升级预期及其可信度系数估算的可采储量。 1NB/T11440—2023注:可信度系数根据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性确定,参照GB50197和GB50215。 3.5 可采储量 extractablereserves 经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与之相当的技术经济评价,基于查明资源量估算的可经济采出的 资源量,是煤炭资源量的一部分。 注:可采储量包括储量和推断储量。 3.6 永久煤柱 permanentcoalpillar 设计开采范围内,设计不能回采利用的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边帮、河道、铁路、高 速公路等保护煤柱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保护煤柱。 3.7 设计保护煤柱 designprotectivecoalpillar 设计开采范围内,除永久煤柱外,设计留设的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 4 估算基本条件 4.1 煤矿采矿许可范围内的资源量,满足储量估算条件的,均应估算相应类型的储量。 4.2 煤矿在基建、生产和煤矿采掘(剥)工程期间,对煤层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有提高的,应及时升级 资源量类型并估算储量。 4.3 因基建或生产施工新的取样工程造成煤层估算参数发生变化,改变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或重新圈 定煤层可采范围等所导致的资源量增减变化量,应先估算资源量再估算储量。 4.4 对于新发现的煤层,应先估算资源量再估算储量。 4.5 经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煤炭资源储量,应单独统计。其他压覆煤炭资源量,经技术经济论证可 以通过相应措施实现安全经济利用的,可以估算部分或全部储量。 4.6 因不满足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等管理要求不能开采利用的资源量,或经技术经济论证采 取相关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安全开采的资源量,不予估算储量。 4.7 对于采空区上覆煤层,经设计论证不能开采利用的,不予估算储量。 4.8 经设计或相关技术经济论证确认不经济可采的零星孤立块段资源,不予估算储量。 4.9 生产煤矿应及时做好探采对比,查明资源储量变化状况,分析变化原因,并及时更新各类资源储量 台账,全面反映煤矿资源储量情况,具体应按照DZ/T0399执行。 5 估算要求 5.1 对设计开采利用范围内的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应结合煤层赋存特征、开采技术条件、开采方 式及技术发展等实际情况,分别估算可信储量、证实储量。 5.2 应充分利用矿山地质工作、补充勘查等成果及时升级资源量类型,若推断资源量升级为控制资源 量和探明资源量,应分别估算可信储量、证实储量。 5.3 设计利用范围内的推断资源量,可估算推断储量;估算推断储量时,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 层稳定性合理确定可信度系数。 5.4 井工矿设计利用范围内的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取值一般为0.7~0.9,具体应按照GB50215执 行;露天矿设计利用范围内的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取值一般为0.8~0.9,具体应按照GB50197执行。 5.5 开拓煤量应估算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列入采掘(剥)计划的准备(备采)煤量、动用资源储量应升 级为探明资源量,并估算证实储量。 2NB/T1144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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