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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39762014 通则 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监管规程 Generalrules of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for importand exportminerals 2014-07-14发布 201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3976—2014 前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健、于立洋、王厚晏、宋振乾、鞠溯、焦琦、张岳胜。 SN/T3976—2014 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监管规程 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矿产品的技术要求、现场检验、数重量检验、取样、制样、检测、判定与处置和监 管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矿产品的检验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0424 重金属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GB20664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SN/T0187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SN/T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 SN/T1537 进出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 SN/T1549 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 SN/T1798 进口铁矿石放射性测量方法 SN/T2726 矿产品检验名词术语 SN/T3973.1 出口化矿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1部分:企业分类基本要求 SN/T3973.2 出口化矿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2部分: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 SN/T3973.3 出口化矿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3部分:检验监管方式基本要求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7号令) 3术语和定义 SN/T27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产品 mineralproduct 泛指一切埋藏在地下(或分布于地表的、或岩石风化的、或岩石沉积的)矿产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 物或岩石资源,以及经过富集、加工等方式获得的不改变原始属性的产品。 3.2 金属矿产品 metallicmineralproduct 由采矿、选矿或磨矿等工艺生产出来的金属矿物原料和岩石的总称。 3.3 非金属矿产品 non-metallic mineral product 由采矿、选矿或磨矿等工艺生产出来的非金属矿物原料和岩石的总称。 1 SN/T3976—2014 3.4 外来夹杂物 extraneousmaterials 在开采、生产、加工、装卸、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混入的某一矿产品的非原矿物质(含其他矿产品)。 3.5 矿渣 mineral slag 冶炼金属过程中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3.6 放射性 radioactive 某些核素自发地放出粒子或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出X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的 性质。 3.7 有害元素 harmfulelement 对人体有明显毒性和/或对环境有明显污染的元素 4技术要求 进出口矿产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 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进口矿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有毒有害 素应符合GB20424规定的限量 要求;天然放射性活度应符合GB20664规定的限值要求:不得夹带外来夹杂物,不得掺杂矿渣等固体 废物,不得混有易传播人类、动植物传染病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被病源微生物污染的物品等。 出口矿产品应符合输出国技术法规、标准要求 5检验监管程序 C 5.1单证审核 审核合同、发票、提单中检验项目、规格,索赔条款等。审核单证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正确,齐全有 效,有无特殊检验条款。 5.2现场检验 5.2.1 出口矿产品 5.2.1.1出口矿产品实施产地检验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5.2.1.2 出口矿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按照SN/T3973.1实施,产品风险分级按照SN/T3973.2实 施,日常检验监管按照SN/T3973.3进行 5.2.1.3口岸查验时,按照相关文件公布的口岸重点查验目录确定核查货证的比例,逐批核查货物。查 验合格的,口岸局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电子转单。口岸查验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 单》,不予放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 5.2.1.4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时应进行货物外观属性和外来夹杂物的检查 5.2.2 进口矿产品 进口矿产品,在卸货前、卸货过程中或取样前,应根据报检信息现场核查货物的品名、产地、数量、重 量、规格等是否与申报相符,对进口集装箱装载(包括带有包装)的矿产品,还应核查包装、标记或集装箱 2 SN/T3976—2014 箱号等。现场检查货物外观属性,是否夹带外来夹杂物,掺杂矿渣等固体废物,是否混有易传播人类、动 植物传染病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被病源微生物污染的物品等,对散装船舶装载货物应检查是否 存在明水等。 5.3放射性检验 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按照SN/T1537的规定进行。有色金属矿产品的放射性筛选检测按照 GB20664的规定进行。进口铁矿放射性检验按照SN/T1798的规定进行。 5.4取样 按申报商品相应取样标准的规定 5.5制样 按申报商品相应制样标准的规定 5.6 重量检验 散装船舶运输的矿产品按SN/T0187规定进行水尺计重。集装箱装载(包括带有包装)的矿产品 按SN/T0188进行衡器鉴重。 5.7检测 进出口矿产品检测项目依据强制性要 信用证约定的项目进行(参见附录A)。 5.8 3监督管理 5.8.1进口矿产品 经现场检验初步判定存在异常的,或经检验鉴别判定存在以废充矿、以次充好、放射性超标等的进 口矿产品,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快速 反应措施: a) 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如有 b)立即对货物进行有效监 控:如暂 封存货物等; 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防护,警示标识措施 (P 适时向贸易关系人通报检 验情况; e) 在辖区范围内发布预警通报,同时上报国家质检总) 5.8.2出口矿产品 对出口矿产品生产企业日常检验监管按照SN/T3973.3进行。 6判定与处置 6.1进口矿产品 6.1.1现场检验:对发现放射性超过GB20664规定的筛选水平、夹带外来夹杂物等情况的,尚未卸货 的应立即暂停卸货,已卸货的应就地封存货物,必要时摄制实物照片、采取代表性样品和现场笔录等措 施进行取证,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放射性异常货物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和公告,对货物属性可疑 的,要迅速组织鉴别确证。 6.1.2有害元素:经检验,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所含有害元素超过GB20424限量规定的,应移交海关实 3 SN/T3976—2014 施退运处理。 6.1.3放射性:经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放射性水平超过SN/T1537或GB20664限量规定的,应移 交海关实施退运处理,并通报当地环保部门。 6.1.4固体废物:经鉴定,以矿产名义进口固体废物、矿产品中掺杂固体废物的,应移交海关实施退运 处理。 6.1.5 品位异常:经检测,主含量严重偏离合同规定,无商业利用价值,属于商业欺诈的,应移交海关实 施退运处理。 6.1.6夹带外来夹杂物:参照SN/T1549的规定进行。 6.2 出口矿产品 出口矿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生产或经营企业应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整改;对于涉及 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经口岸查验货证不符,且无法整改的出口矿产品,不准出口。 7样品处置与保存 样品管理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进出口矿产品,应 保留一定数量的代表性样品,一般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满或检验检疫规程规定的样品保存和 处理时限为止。合同未规定索赔期的,样品一般保存半年为限,需对外索赔的进口矿产品,样品一般应 保存到索赔案处理完毕为止。样品经登记后,应在合适场所有效保存;超过保存期样品应及时妥善处 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8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 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具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复验 办法》执行。 4 SN/T3976—201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矿产品主要检验项目及标准 表A.1规定了矿产品主要检验项目及标准。 表 A.1 矿产品主要检验项目及标准 商品名称 项目名称 标准方法 取样 GB/T10322.1、ISO3082、GB/T2007.1.SN/T1797.1 制样 GB/T2007.2、GB/T10322.1、ISO3082 水分 GB/T10322.5、ISO3087 粒度 GB/T10322.7、ISO4701 铁 GB/T6730.5、ISO9507 二氧化硅 GB/T6730.9、ISO2598-1 三氧化二铝 GB/T6730.11,ISO4688-1 硫 GB/T6730.16、ISO4690 磷 GB/T6730.18.ISO2599 亚铁 GB/T6730.8、ISO9035JISM8213 铜 GB/T6730.36、GB/T6730.35、ISO4693JISM8218 镁 GB/T6730.14,GB/T6730.15、ISO10204、JISM8222、SN/T0832 钛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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