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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 LY B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21442013 空气净化用竹炭包 Bamboo charcoal for air-purification package 2013-03-15发布 2013-07-01实施 国家林业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 行业标准 空气净化用竹炭包 LX/T2144—2013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 1/16 印张0.5 字数10千字 2013年6月第一版 2013年6月第一次印刷 * 书号:155066·2-25471定价14.00元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LY/T214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农林大学、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浙江建中竹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卖炭翁 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浙江节节高炭业有限公司、遂昌维康竹炭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民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家意炭业有限公司、宁波浙商竹炭有限公司、龙游天禾生态农业公司、 安吉县华森竹炭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净力竹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竹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特艺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衢州艾得龙竹炭制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文标、张宏、李文珠、赵树凯、闫国祺、丁建中、方云剑、陈文照、叶新军、陈利红、 包立根、俞根明、尤亚珍、陈梅芳、华锡林、张水祥、吴宗满、周娟、汪飞良。 1 LY/T2144—2013 空气净化用竹炭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用竹炭包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空气净化用竹炭包产品(不适用于纳米改性竹炭和竹质活性炭竹炭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453纺织品织物透气性的测定 GB/T26900空气净化用竹炭 FZ/T20019毛机织物脱缝程度试验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空气净化用竹炭包 bamboocharcoalforair-purificationpackage 以竹炭为填充物,用纤维面料及其他透气性包装材料等,以一定质量分装的不同形状的制品。 4分类 4.1按原料形态分 炭筒炭包、炭片炭包、碎炭包、颗粒炭包和粉末炭包。 4.2按用途领域分 家居空气净化用炭包、车内空气净化用炭包和其他领域用炭包。 4.3按质量等级分 一级品和合格品。 5技术要求 5.1外观 外观洁净、无污染、不漏炭,缝制部位牢固、边角整齐。 1 LY/T2144—2013 5.2净含量偏差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的要求。 5.3理化指标 空气净化竹炭包填充物竹炭应符合GB/T26900要求,同时还应满足透气率指标要求,具体理化指 标应符合表1。 表1理化指标 指 标 项目 一级品 合格品 水分含量/% 8. 0 10. 0 灰分含量/% 4.0 6.0 固定碳含量/% 85.0 75. 0 甲醛吸附率/% > 10. 0 8.0 苯吸附率/% 6. 0 5.0 透气率/% 60.0 30, 0 5.4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为植物纤维或化学纤维等,要求透气性好,对人体无害,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 规定。 5.5缝制强度 缝制应牢固、美观,边角整齐匀称,每包漏缝处不多于两处。不应有破洞、漏炭现象,不得有断针等 金属物夹杂,不允许有竹炭粉冒出。 6检验方法 6.1外观 肉眼观察、手摸。 6.2净含量偏差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执行。 6.3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GB/T26900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6.4灰分含量的测定 按GB/T26900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6.5固定碳含量的测定 按GB/T26900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2 LY/T2144—2013 6.6 甲醛吸附率的测定 按GB/T26900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6.7苯吸附率的测定 按GB/T26900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6.8透气率的测定 按GB/T5453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6.9 缝制强度 按FZ/T20019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 1. 1 组批规则 在原材料及生产条件基本致,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 1.2 抽样方法 验用,一包作理化性能测试用,一包备复检和仲裁用。 7.2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项目为外观、水分含量和透气率。 7.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7.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 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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