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3.020.30
CCSJ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135—2025
代替GB/T12135—2016
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
Technologicalspecificationforinspectionagencyofgascylinders
2025-08-29发布 2026-03-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管理要求 1 …………………………………………………………………………………………………
5 通用资源条件 1 ……………………………………………………………………………………………
5.1 人员条件 1 ……………………………………………………………………………………………
5.2 场地、设施条件 2 ………………………………………………………………………………………
5.3 检验仪器、设备等条件 2 ………………………………………………………………………………
6 专项资源条件 3 ……………………………………………………………………………………………
6.1 无缝气瓶 3 ……………………………………………………………………………………………
6.2 焊接气瓶 3 ……………………………………………………………………………………………
6.3 纤维缠绕气瓶 3 ………………………………………………………………………………………
6.4 低温绝热气瓶 4 ………………………………………………………………………………………
6.5 内装填料气瓶(限乙炔气瓶) 4 ………………………………………………………………………
ⅠGB/T12135—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12135—201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与GB/T12135—2016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的规定(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
b) 增加了术语与定义的相关要求(见第3章);
c) 更改了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见第4章,2016年版的第3章);
d) 更改了检验机构的人员条件的要求(见5.1,2016年版的4.1);
e) 更改了对检验场地、设施条件的要求(见5.2,2016年版的4.2);
f) 更改了对检验仪器、设备等的要求(见5.3,2016版的4.3);
g) 更改了对焊接气瓶检测仪器、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要求(见6.2,2016版的附录A的A.2~A.4);
h) 更改了对纤维缠绕气瓶仪器、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要求(见6.3,2016年版的A.6);
i) 更改了对低温绝热气瓶仪器、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要求(见6.4,2016年版的A.7);
j) 删除了检验机构专项资源条件(见2016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河北省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上海市特种设备
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阳工程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冰、仇道太、王中原、赵云峰、孙建刚、李沧、于少平、赵星波、孙黎、黄奕昶、
王宏、李翔、王友红、李斌、付洪亮。
本文件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ⅢGB/T12135—2025
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通用资源条件和专项资源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内装填料气瓶(限乙炔气
瓶)的检验机构。本文件也适用于从事气瓶安全评估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检验机构。
本文件不适用于从事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的检验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13005 气瓶术语
GB/T13076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18443.5 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 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
GB/T20561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42626 车用压缩氢气纤维全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1300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管理要求
4.1 检验机构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核准证,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气瓶定期
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
4.2 检验机构应按照TSGZ7001的要求,建立与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4.3 检验机构应独立完成承担的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应将检验工作外委。定期检验项目中的无
损检测需要外委时,应按照TSGZ7001的相关规定执行。
4.4 检验机构应满足本文件所要求的通用资源条件和与其所承担的核准项目相适应的专项资源条件。
5 通用资源条件
5.1 人员条件
5.1.1 检验机构应具备适应气瓶检验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力量,人员条件应符合TSGZ7001的
1GB/T12135—2025
要求。
5.1.2 检验机构自身从事无损检测工作时,至少应配置2名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不
低于Ⅱ级的相应项目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无损检测外委时,检验机构至少应配置1名持有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不低于Ⅱ级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
5.1.3 检验机构应设置安全员,并履行相应职责。
5.1.4 从事气瓶安全评估的检验机构,安全评估报告的批准人员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或者为
持有8年及以上气瓶检验员资格的工程师。
5.2 场地、设施条件
5.2.1 应具有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场地,且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应小于300m2,对于液化石油气
钢瓶和大容积气瓶的检验机构,检验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000m2。检验工艺流程应布局合理,且各流
程区域应有明确分区标识(待检区、检验区、合格区、报废区等)。
5.2.2 应设置固定办公场所、档案室和仪器设备室等。
5.2.3 从事车用气瓶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有满足检验需要的停车场及拆卸和安装车用气瓶的场地。
车用氢气气瓶的泄压场地和设施,还应符合GB/T42626要求。
5.2.4 应具有满足检验需要的起重设备。
5.2.5 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使用的电器应为防爆型,并应满足相应规定。
5.2.6 对于需要在检验场地从事射线检测的,应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的射线检测场地。
5.2.7 应配备固定的影像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实现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
5.2.8 应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通信工具,计算机的数量应满足管理和出具检验报告以及上传检验数
据的需要。
5.2.9 应建立气瓶检验信息系统,对气瓶检验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
5.2.10 应建立并维护本机构的信息追溯平台,向社会公示检验结果和报废气瓶的消除使用功能结果。
5.2.11 应配备电子识读标志的读写装置,并能够通过电子识读标志实现信息追溯平台上的数据更新。
5.3 检验仪器、设备等条件
5.3.1 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结构品种气瓶检验的需要,检验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工具及辅助
装置。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性能、量程及准确度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满足检验实际
需要。
5.3.2 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工具的要求
检验机构至少配备如下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工具:
a) 分辨力不低于0.1mm的测厚仪1台(低温绝热气瓶、纤维全缠绕气瓶除外),焊接气瓶检验机
构应配置4台;
b) 检验用量器具和工具,包括300mm的钢直尺、150mm游标卡尺、直角尺,常用规格的气瓶样
板(卡板)各2套,带尖型测头(楔角不应大于30°,半径不大于0.25mm)的百分表,焊接结构
气瓶用焊接检验尺,低倍放大镜,符合相关标准的螺纹量规、螺纹塞规和修复瓶口螺纹的丝
锥等;
c) 质量和容积测定用的称量衡器,最大称量值宜为常用称量值的1.5倍~3.0倍,准确度等级为
中准确度级(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除外);
d) 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的安全光源或视频内窥镜(内装填料气瓶、卧式焊接绝热气瓶和车用液化
2GB/T12135—2025
GB-T 12135-2025 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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