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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5.180 SY CCS E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78352024 海上风电与油气勘探开发 管理及安全距离要求 Management and safety distance requirements for offshore wind power and oil & gas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2024—12—25 发布 2025—06—25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7835202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海上风电设施与油气勘探开发管理要求 4.1海上风电设施与油气采矿权管理 4.2 海上风电设施与油气探矿权管理 4.3 其他要求 5 ,海上风电与油气勘探开发设施安全距离 5.1 风电设施与固定式生产平台 5.2 风电设施与浮式生产装置 5.3 风电设施与水下生产系统 5.4 风电设施与油气海底管缆 5.5 风机海底电缆与油气生产设施 5.6 风机海底电缆与油气海底管缆 5.7 其他要求 参考文献 SY/T 783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PC/TC 17)提出 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海油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海 洋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石化胜 利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静敏、刘涛、杨云、刘建忠、季洪泉、朱光辉、杨东、朱卫城、王飞、 郭继刚、余华杰、阎奕辰、吕晓冬、温秋红、王志强、王勇、张红生、吴非、靳心伟、牛林田、马佳 王杏娜、曾晖、郝晓东、陈同彦、周国强。 1I SY/T 78352024 海上风电与油气勘探开发管理及安全距离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上风电设施规划建设与油气勘探开发管理要求和安全距离。 本文件适用于中国管辖海域的海上风电开发和油气勘探开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电设施 wind power facilities 风力发电设施,是风力发电机组及基础、配套的输变电设备及辅助设施等的总称。 3.2 风力发电机组 wind turbine generator system (WTGS <风力发电机组>将风的动能转换为电能的系统。 [来源: GB/T 18451.1—2022,3.71] 3.3 海上升压站 offshore substation 海上风力发电场内的海上平台,用于布置电气系统、 安全系统和辅助系统等设备,汇集风电场电 能经升压后送出。 [来源:GB/T 51308—2019,2.0.5] 3.4 海上换流站 offshore HVDC converter station 建设于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用于实现交、直流变换的电力工程设施,包括上部组块及 用于支撑上部组块的基础,一般用于海上风电场电能汇集、升压,并将交流变换为直流后,实现远距 离电能输送。 3.5 海底电缆subsea cable 包括集电海底电缆、送出海底电缆,分别指海上风电场内汇集多台风力发电机组发出的电能至升 压站的中压海底电缆线路及海上升压站与大陆连接的高压海底电缆线路。 3.6 矿业权 mineral right 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1 SY/T 78352024 3.7 采矿权 mining right 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3.8 探矿权 exploration right 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3.9 地质储量 discovered petroleum initially-in-place 在钻井发现油气后,根据地震、钻井、录井、测井和测试等资料估算的油气数量,包括预测地质 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这三级地质储量按勘探开发程度和地质认识程度依次由低到高。 [来源:GB/T 19492—2020,2.3] 3.10 控制地质储量 probable petroleum initially-in-place 钻并获得工业油气流,经进一步钻探初步评价,对可供开采的油气藏所估算的油气数量,其确定 性中等。 [来源:GB/T 19492—2020,2.3.2] 3.11 探明地质储量 proved petroleum initially-in-place 钻井获得工业油气流,并经钻探评价证实,对可供开采的油气藏所估算的油气数量,其确定性高。 [来源:GB/T 19492—2020,2.3.3] 3.12 融合发展协议 integrated development agreement 风电建设企业与油气矿业权人为促进海上风电与油气勘探开发融合发展,支持保障海上风电建设 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安全有序开展,经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 3.13 固定式生产平台 fixed production platform 固定在海底,用于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生产(处理、储存等)的平台。待建设固定式生产平台指 已确定建设安装位置、尚未完成安装的平台。 3.14 浮式生产装置 floating production unit 漂浮目系泊于海面,主要功能为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处理、储存和装卸,或只具备其中某此 功能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包括浮式生产储油船、浮式生产平台等。待建设浮式生产装置指已确定系 泊位置、尚未完成安装的浮式生产装置。 3.15 水下生产系统 subsea production system 从水下井口到生产处理设施上第一个登陆关断阀止和生产处理设施外输关断阀至海管登陆关断阀 之间,所有水下油气生产、集输、外输、分配、分离、增压、海管连接(管道组件)、水下设备间跨接 (跨接管及水下连接器)、水下注入(注水、注气、注化学药剂等)等水下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及设备、 保护系统及设备,以及支撑结构组成的碳氢化合物生产系统的总称,海底管道不包括在水下生产系统 的范围内。待建设水下生产系统指已确定建设安装位置、尚未完成安装的水下生产系统。 3.16 油气海底管缆 subsea pipeline and cable 铺设在海底用于海上油田生产设施之间、海上油田生产设施与陆地终端之间,输送油气水的管 2 SY/T 78352024 道、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等。 4海上风电设施与油气勘探开发管理要求 4.1 海上风电设施与油气采矿权管理 4.1.1油气采矿权坐标范围内不宜进行风电设施建设。 4.1.2油气采矿权坐标范围内规划建设风电设施,应由油气矿业权人统筹实施。 4.2 海上风电设施与油气探矿权管理 4.2.1油气已探明地质储量和控制地质储量外边界坐标范围内不应进行风电建设。 4.2.2油气探矿权坐标范围内除4.2.1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划建设风电设施,应在规划阶段征求油气矿 业权人意见。风电设施建设前,风电建设企业应与油气矿业权人签署融合发展协议。 4.3其他要求 在未签署融合发展协议前,不应阻止经国家授权的正常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和手续办理。 5海上风电与油气勘探开发设施安全距离 5.1 风电设施与固定式生产平台 5.1.1风机塔筒中心与固定式生产平台(含待建设)外缘线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2km或8.8倍风机叶 轮直径 (取大值)。 5.1.2风电升压站外缘线或换流站外缘线与固定式生产平台 (含待建设)外缘线水平距离应经评估论 证后确定。 5.2风电设施与浮式生产装置 5.2.1风机塔筒中心、升压站外缘线或换流站外缘线与单点系泊浮式生产装置(含待建设)的单点中 心位置水平距离应不少于5km。 5.2.2风机塔筒中心、升压站外缘线或换流站外缘线与多点系泊浮式生产装置(含待建设)的中心点 位置水平距离应不少于5km。 5.3风电设施与水下生产系统 风机塔筒中心、升压站外缘线或换流站外缘线与水下生产系统(含待建设)外缘线水平距离应不 少于2km或8.8倍风机叶轮直径(取大值)。 5.4风电设施与油气海底管缆 风机塔筒中心、升压站外缘线或换流站外缘线与油气海底管缆(含待建设)两侧水平距离应不少 于500m,且不应少于轮毂高度与叶轮半径之和。如有详细勘察数据,经评估论证后可适当缩减距离。 5.5风机海底电缆与油气生产设施 风机海底电缆两侧与油气生产设施外缘线水平距离应不少于500m。如有详细勘察数据,经评估 论证后可适当缩减距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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