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 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 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美《是》《隆国并南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 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 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 详细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 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 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 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 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 划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 - 2 -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 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 划许可。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 术规范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 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 务院审批。 - 3 - 第十一条片区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 案。 需要编制片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 织编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 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单位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 -4 - 特殊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 块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 币设计,其他地段或者地块可以编制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 计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段或者地块的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 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 设。 第十八条编制城乡规划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 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 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规 -5 - 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 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 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在三十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展览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 便公众查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五年组 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 评估情况,依法修改、补充和完善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 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 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或者片区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 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 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 - 6 - 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老城区发展规模、建设容量和建 设高度。 设立或者调整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 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城市、镇总 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新建项目应当逐步 同新区转移,相关产业按照类别尚园区集中。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适当 兼容使用。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和兼容要求应当在控制性 详细规划中明确,并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在符合安全、环境、消防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 提下,鼓励同一地块内土地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 规划条件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广场、绿地、河 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以及相邻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等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涉及用地事项 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 关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 -7 - 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 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 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持 下列材料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尚 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并标 明项目拟选址位置和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白起七个工作 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予核发的, 书面说明理由。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 当在期满二十白前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请延期。延 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 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按规定需尚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领选址意见书的,应 当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 - 8 - 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 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独审 请规划条件。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 划要求。建设项自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和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生态资源周边的建设 项目,应当预留公共通道。 在划拨用地或者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其规划条件的 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 二十日前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请延期。建设单

pdf文档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 1 页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 2 页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0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