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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王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 和运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 养护和运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 家或者市级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 道及其附属设施。 -1- 县道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自治县人 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主 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 莲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与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指纳入自治县农村公路规划,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 级公路以外的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行政 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 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 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 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实用、 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 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 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 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指导自治县公路养护机 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2 - 自治县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县道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 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乡道、村道规 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 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村道建设管理及白常养 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 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林业、农业农村、水利、公 安、民政、应急、扶贫、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 管理和运营的投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 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政府预算投入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 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农村公路资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中央和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四)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资金; (五)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一事一议” - 3 - 筹集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赞助资金: (七)通过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等公路资源开发权依法 筹集的资金; (八)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 农村公路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禁止截留、 挤占或者挪用,并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 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不得阻扰农村公路正常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 举和控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为交通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 分,应当符合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并与旅游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 道规划、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道 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 4 - 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项目,纳入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所 有项自实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自,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 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经审定的年度计 划项目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 的技术标准,结合自治县实际,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 或者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和 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农村公路,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逐步改造使其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第九条农村公路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重 要的县乡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余 农村公路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可以多个项目一并 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 限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衣村公路建设项目有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 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县道、乡道、村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安全保护工程 - 5 -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纳 入项自建设成本。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标识标牌的设 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标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符合法定 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自治县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 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接照招标 投标等法律、法规,市级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具体工作,由自治 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通乡公路建设用地具体工作,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通村公路建设 用地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受益 的村组调剂解决或者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跨村公路 建设用地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调解决。 村道建设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清除地上果 木、青苗、林木、坟墓等具体问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 6 - 表会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发生的士 地、山林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 解决。 衣村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尚社会公告。农村公 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 规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当 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 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 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 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建设。 衣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依照 相关法规决定工程监理。农村公路建设施工,项目业主应当 依法尚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要求设立质量、安全责 任公示牌,公开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主要质量、安全 控制指标和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施工期间应当符合生态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在半幅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方应当设立标 示标牌、安全警示标志。对过往车辆、行人进行安全疏导, -7 - 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应急管理和工 程质量相关法规规定。 衣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勘察、设计、监理及其它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衣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勘察、设计、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落实质量保 证措施,建立质量责任档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预留或者缴纳质量保证金。县乡 道建设项目保修期限不少于两年,村道建设项目保修期限不 少于一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自项目交工验收之白起计算。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 有效处置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涉及的村组可推荐二至三名群 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 路建设项目已完工但未峻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的临时通行 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监督指导。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 位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 -8- 评价结果接照规定时间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县招投 标综合监督部门和信用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接照国家有 关规定组织交工、峻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新建项自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移 交养护管理单位。 衣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自治县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工验收。交工、峻工验收合并的项 自,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自治县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自,应当邀请同级公安、 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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