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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和龟峰风景名 胜区(统称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 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 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按 -1- 照国务院批准的《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龟峰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虎 山管委会)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龟峰管 委会)分别是鹰潭市人民政府和上饶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 机构,负责各自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 度; (四)组织调查、评价和登记风景名胜资源,负责风景 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 工作; (六)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龙虎山和龟峰 - 2 -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 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风景 名胜资源的行为,并负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 和详细规划。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体现碧水丹山、天师道源、 春秋崖墓等特色;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体现丹霞奇峰、 石窟等特色。 第八条龙虎山和龟峰凤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 织编制,依法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 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 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编制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 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有关部门、公众和 -3 - 专家对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 议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 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 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 理由。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龙虎山管委会和龟 峰管委会应当将经批准的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住何单位和个 人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是 凤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 批准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 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不 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 备案。 第干三条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 带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有关部门编制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 地带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书面征求龙虎山管委会 -4 - 或者龟峰管委会的意见。 第三章•保•护 第干四条,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地貌景观和首 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 或者随意改变。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动 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 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落 实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龙虎山管委会应当在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 意见后,对水岩、象鼻山、崖墓群、天师府、仙人城、排衙 石、无蚊村、马祖岩、正一观、大上清宫、上清古镇、天师 墓群等重要景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实行严格保护。 龟峰管委会应当在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对老 人峰、南岩寺佛窟、神龟迎宾、天然三叠、四声谷、二郎峰、 骆驼峰、画壁峰、金钟峰等重要景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六条在龙虎山和龟峰凤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下 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 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5 -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随意去弃、倾倒、堆放废弃物: (六)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七)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设的,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 委会以及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禁止违反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在 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 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 他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龙虎山和龟峰风景 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八条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 经龙虎山管委会或者龟峰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活动, 应当经龙虎山管委会或者龟峰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6 -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外的其他改变水资 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条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 带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 持风景名胜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有的有碍 景观的建设项目,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以及有关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因龙虎山和龟峰凤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 护地带内原有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拆除、迁出,给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施工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 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 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泸溪河水域的环境保护协调工作。对泸溪河水域生态 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7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龙虎山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沪 溪河水域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向泸溪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总量。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泸溪河水域进 行下列活动: (一)围、填、堵、塞十流或者改变河道; (二)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 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该类物品的容 器、车辆; (三)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鹰潭市人民政府、上饶市人民政府和有关 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 应当扶持和帮助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生态 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改善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根据凤 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 施和游览条件。 第二十七条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合理核 定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 -8 - 志、路标和说明标识,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并加强对导游、 船工等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建立健 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其所属职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 理工作,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合法、 文明经营,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监督 检查。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 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 客,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九条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加强治 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 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三十条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 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从事经营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 关规定。 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组织对景区内的污水 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沟谷、水体等不易清扫的地方进行定期 清理,以及对建筑、生活垃圾安排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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