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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 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 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树牢“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 监督。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为推动人民代表大 -1 - 会制度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 规,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自觉学习有关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知识,掌握依法履职所必备的经济、政治、文化、 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 予的职责,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 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坚持民主 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 审阅会议材料,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 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 他工作的关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特殊情况外, 不得请假: (一)参加中央、省委举行的重要会议、学习或者重大 活动; (二)参加省委书记或者省长召集的会议: (三)生病住院、进行手术或者处于术后康复期: (四)参加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 - 2 - (五)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不能出席会议或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 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白前尚常委会办公厅提出, 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二)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分组会议两次以上的,一般 应当在会议召开半天前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持 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临时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经本组 召集人批准后报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三)请假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 缺席。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年初,常委会办 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上年度出席情况书面报省委并抄送 省委组织部和本人所在单位。其中,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组 成人员出席情况同时抄送省委统战部。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 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须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 说明;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 究同意,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 - 3 - 同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 议案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 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 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 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 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 并至少联系两位省人大代表或者群众。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 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申英八项规 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保持清正廉洁,不 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在外事 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 - 同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 议案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 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 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 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 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 并至少联系两位省人大代表或者群众。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 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申英八项规 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保持清正廉洁,不 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在外事 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 - 同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 议案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 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 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 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 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 并至少联系两位省人大代表或者群众。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 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申英八项规 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保持清正廉洁,不 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在外事 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 - 同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 议案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 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 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 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 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 并至少联系两位省人大代表或者群众。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 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申英八项规 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保持清正廉洁,不 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在外事 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 - 同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 议案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 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 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 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 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 并至少联系两位省人大代表或者群众。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 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申英八项规 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保持清正廉洁,不 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在外事 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 - 同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 议案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 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 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 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 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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