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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 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住命的国家 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 法宣普。 第三条宣誓词如下: 我宣普: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 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 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 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 -1 - 专门委员会主住委员、副主住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 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 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普。宣普仪式由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普仪式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住命或者决定住命的副省长、 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 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 长、办公厅(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秘 书长、厅长、局长、主任,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 -2 - 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住命的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 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的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 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 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 行宪法宣普。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 别组织。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条宣普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 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 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 -3 - 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 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普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 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 - 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 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普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 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 - 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 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普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 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 - 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 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普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 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 - 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 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普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 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 - 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 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普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 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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