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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正定古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 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正定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正定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正定古城”,是指《正定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范围,包括古城护城河、 城墙以内地区及城关地区(东关、西关、南关、北关)。 第四条正定古城保护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正确的古城保护理念,切实 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 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古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 - 1 - 文化传承性和生活永续性。 第五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正定古城保护工 作的领导。 正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正定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石家庄市、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化旅游、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正定古城保护工作。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古城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古 城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正 定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石家庄 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 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开展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 式,参与正定古城保护工作。 正定县人民政府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正定 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正定古城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举报。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 时依法查处。 - 2 - 第九条每年8月24日为“正定古城保护日”。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正定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 批。 正定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古城 保护内容的,应当与《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符合。 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重新 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正定古城保护对象: (一)古城墙、隆兴寺、开元寺、临济寺、广惠寺、天 宁寺、府文庙、县文庙、风动碑、崇因寺藏经楼、蕉林书屋、 荣国府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隆兴寺历史文化街区、开元寺历史文化街区; (三)南城门及周边历史风貌保护区、燕赵南大街历史 风貌保护区、镇州南街历史风貌保护区、府前街历史风貌保 护区、西门及王氏双节祠历史风貌保护区; (四)正定古城内恢复建设的阳和楼、府城隍庙等重点 建筑; -3 - (五)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碑石刻、壁画彩绘、古 井桥梁、古树名木; (六)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传统艺术、传统技艺、 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红色文化遗产及纪念性设施; (八)护城河、常山公园、莲池公园、云居湖公园等已 形成景观的生态环境风貌; (九)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十三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正定古城传统格 局、整体风貌和空间尺度的保护。 重点保护一环(正定城墙)、一河(护城河)、四关(东 关、西关、南关、北关)、双十字(燕赵南大街、镇州街、 中山路形成的古城轴线)的古城格局。 重点控制古城内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保护 古塔、古寺之间的视觉通廊,突出大悲阁、凌霄塔、澄灵塔、 须弥塔、华塔、南城门、阳和楼等标志性建筑在整体风貌中 的统领地位,保持古塔、古寺、古城墙、历史街巷和传统民 居形成的古城整体凤貌。 第十四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 立正定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县文物、规划、住建、园林等主 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报正定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 - 4 -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档案,并分类 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 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正定古城文物 本体及其周边人文与自然环境的保护,编制、完善文物保护 规划,通过数学化保护等科技手段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从事建设活动,工程设计 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行 政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正定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对隆兴寺历史文化街区、开元寺历史文化街区 进行保护,保持街区历史风貌和传统街巷特色,控制街区及 周边的景观环境。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 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危旧房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第十七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区 建(构)筑物的保护整治,注重完整保留尚存的历史遗迹, 在保护外观风貌前提下改善尚存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改建 和重建的一般建(构)筑物应当与历史风貌保护区的整体格 - 5 - 局、特色相协调。 第十八条正定古城历史建筑的修、迁移等,须经自 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国有历史建筑的修和维护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 的修和维护由所有权人负责,名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定县 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能 力的,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保护或者拆除 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活动,其建设的高度、样式和 色彩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影响古城 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史料有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历史景 观,在不影响古城历史风貌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 可以按照历史记载进行景观恢复。 第二十一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 伐古树名木。 第二十二条正定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政策,鼓励对非物质文化 - 6 - 遗产等传统文化产品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根据正定古城保护需要,可以有序疏解非 古城功能。 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优先用于古城的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正定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考古 调查、勘探、发掘。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葬、古遗址等历史文化遗存,建 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 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生态环境 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生态文明体系。加大公园、街巷、 廷院等绿化力度,提高古城绿化覆盖率;完善古城雨污分流、 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持古城水系水体洁净:全面推 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古城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古城。 第三章‧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智慧城市建设, 运用智能化、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古城保 护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数学古城。 第二十七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民居管理, -7 - 制定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古城传统民居风貌导则。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古城民居建设 监管,确保批建一致。 第二十八条正定古城建(构)筑物安装遮阳篷、空调 外机等户外设施,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照明光 色等,应当与正定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严禁住何人在文物、名胜古迹、历史建筑、 传统民居上进行刻划、污损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等行为。 第三干条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公共消 防设施,科学规划建立文物及历史街区消防站点。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故好文物保护及人员密集区域安全应急预案。 禁止在正定古城非法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物品;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第三十一条正定古城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倡导慢行交 通,合理增加步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 行的街巷环境,根据需要可实行机动车辆禁行和限行措施。 古城应当完善停军及换乘设施建设,推户使用绿色环保 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穿行古城区。 第三十二条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 管理、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文明城、国家卫生 -8 - 城等标准要求,加强古城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经营和景点景 区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正定古城开展大型户外公益活动、群众 文化活动、商业活动以及影视摄制等,应当依法报请相关部 门批准。禁止私自使用热气球、无人机及其他飞行物。 第三十四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城保护需要 和古城特色,制定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以及业态调整 政策,合理安排业态布局。 第三十五条充分利用正定古城资源,加强文物保护成 果创新性转化,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产及纪念性设施的 保护,系统挖掘和丰富红色文化资源,培育爱国主义教育基 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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