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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 (2019年7月26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河道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邵水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邵水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邵水,是指邵东县双凤乡回龙峰西北麓至邵 阳市区沿江桥的干流及石坝河(文称落水河)、槎江、西洋 -1- 江(又称龙山河)、檀江、红旗河等支流。 本条例所称邵水流域,是指本市境内降雨汇入邵水的区 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邵水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将邵水 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邵水保护 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并落实邵水保护自标责住 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依法履行邵水保护职责。 邵水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工作 负责,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市人 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邵水保护自标责 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 理权限对辖区内邵水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邵水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 邵水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邵水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做好邵水保护有关工作。 邵水保护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要 内容。 第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 - 2 - 业、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建、公安、应急管理 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 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邵水保护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为 修复和改善邵水生态系统受到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适当补偿。 第六条邵水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的设立、具体职责 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河长应当加强对邵水流域的日常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 下一级河长履行邵水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邵水 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 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 一级河长。 第七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组织、引导、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 等社会力量参与邵水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邵水的义务,有权对妨害邵水 保护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责任部门或 者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一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3 - 对邵水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自标完成 情况时,应当将邵水保护工作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依法接受 监督。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九条邵水流域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 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邵水流域县(市、区)实际情况 进行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 环境质量改善自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 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邵水流域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邵水河道及两岸新建、改建、扩建入 - 4 - 河排污口;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批准要求设置并实 现达标排放,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标准及要求。 禁止单位和个人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 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 标牌等工作。 第十一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 污水分流改造。新城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 区逐步扩大雨水、污水分流覆盖范围。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 建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公共排污管网不能覆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建污水 处理设施,安装在线检测监控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 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邵水流域城区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 的清理打捞、转运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范围由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他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邵水流域水库、大坝、水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经营 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 理打捞工作。 - 5 -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澡 类的清理打捞,不得向下游排放。 打捞的漂浮物、有害藻类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 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尚社会公布黑臭水体位置、责任人及 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生态修 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整治期间内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 水体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 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城镇供水监测 网络,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重点监测邵水流域 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河道控制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入河排 污口的水质、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水质监测数据作为邵水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绩效考核与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邵水 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升展邵水水源地、湿地保护与 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 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 第十六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 - 6 - 造林,加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作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 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水 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邵水流域水源涵养林、水 土保持林、生态公益林和改变湿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砍 伐林木、占用湿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流 域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编制水土 保持年度公报;组织对邵水流域内水库和山塘的保护、整治、 清,增强水源涵养和水量调蓄能力,改善农业灌溉条件和 小流域水环境。 第十八条邵水流域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取用水控制指标,统一规划、利益 兼顾,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审领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取水 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并依照取 水许可规定取水。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水投入保 障和激励机制,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引导用水单 立和个人对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支持水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每年应当科学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 -7 - 鼓励单位及个人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 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 动。单位及个人自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 前十五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 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 查。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加 强邵水流域福寿螺、凤眼莲、水葫芦等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的 监测、预警与防治。 第二十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地笼、板 曾、潜水鱼枪等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自尺寸的网具进行捕 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邵水设置禁渔 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在邵水流域 其他区域从事垂钓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废弃物。 第四章河道管理 第二十一条邵水流域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 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 岸堤防及护堤地邵水流域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 -8 - 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邵水河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 划定,并设置标识。 第二十二条在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采砂; (二)围垦河流,以填理、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 滩地; (三)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 (四)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 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五)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养殖活动; (六)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危害河道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 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巡查制度,除必要的防洪排涝、灌 溉等公共设施外,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建筑 物、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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