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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辞职、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 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体现民主、平等的要 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住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 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 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 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 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 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 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 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 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自区划批 复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 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 工作;依照宪法、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 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 -2 - 工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首职责 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在党组 织领导下,部署、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 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县(市、区)、乡镇村民委 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部署选举工作; (三)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 具体选举办法; (四)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等进 行审查; (五)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投诉、 举报等问题; (八)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完成工作移交; (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3 - (十)依法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以根据需要成立村民委员会选 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协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 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 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 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推选产生,成员名单报乡镇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作为主住,主持村民选举 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相互之间 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选举工作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 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 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 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也可以另行推选;出缺后无妇女成员的,应当增补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时,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 - 4 - 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乡镇村民 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布。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村民选举事项, 咨询、解答选举问题; (二)制定村具体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通过,向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报告后在选 民登记前公布; (三)准备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选 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受理申诉,接受和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发放选民证、委托投 票证; (七)确定候选人名额,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 人,对候选人等资格进行审查,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组织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 果; (九)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 5 - (十)主持原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 交; (十一)依法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成立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 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村具体选举办法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和候选人名额; (二)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参选行为规范等; (三)投票选举具体程序,包括选民登记、选举白期、 投票方式、检验选票、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宣布等; (四)不宜担任监票人、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公 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的情形; (五)流动投票箱的使用条件、监督要求等;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 (七)委托投票的要求; (八)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具体选举办法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 本村实际情况和村民委员会工作需要,从政治素质、道德品 行、社会声望、文化程度、能力水平、年龄等方面规定村民 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明确不宜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的具体情形。 - 6 -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 住期限,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从出生日到选举日,以居民身份证登记 的出生日期为准。暂无居民身份证的,以芦口薄登记的出生 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户籍在本村并且 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不在本村,但实际居住或者工作在本村一年以上的 人员,本人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审请,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 村民名单。卢籍在本村,选民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本人 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 电子信息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经村民选举委员 会确认并公示后不进行选民登记。 已经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 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的选民名单,应 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选民数以村民选举委员会 公布的选民名单为准。 -7 - 对公布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白起五白 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审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公布后,对因死亡、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及时撤销其选民登记;对因户口迁入本村或者依法恢 复政治权利的村民,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及时为其补办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发生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 公布变动情况。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 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 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可以根据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村 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候选人建议并公布。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乡镇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下,根据村具体选举办法 的规定,对村民提名的候选人等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确认为候选人。 - 8 -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 员会组织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选,按照得票多 少直接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 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被提名人应当提 出书面意见,确认参选其中一项职务。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 的,应当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 提名候选人公示后二日内提出。候选人出现缺额的,按照提 名得票顺序依次递补。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五日前,按照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候选人放弃参选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 以书面形式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 时确认并公告。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投票提名候选 人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 面,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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