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 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 认可规定 (2019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建筑及相 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香港、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企 业(以下简称港澳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 港澳专业人士),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横琴 新区范围内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 第三条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应当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 业务及其咨询服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 业,主要包括建筑师事务所、测量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 -1 - 工程建设顾间公司、施工企业等; (二)已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合法学(协)会登记 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 咨询或设计类企业,或者已在香港、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 法注册的施工类企业; (三)在香港、澳门连续开展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 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类企业不少于5年; (四)咨询或者设计类企业已购实职业责任专业保险的 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横琴新区。 第四条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应 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业务 (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 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 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香港认可人士等; (二)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 (三)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或澳门政府机构合法注册 的,或者在香港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列入认可人士 名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前款所称的香港认可人士是指香港注册建筑师、土木或 结构工程界别的注册工程师、注册测量师,通过香港政府考 试,有资格代表业主统筹建筑事务的专业人士。 - 2 - 第五条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内直接 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横琴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审请备案,按照备案办法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办法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备案审请人向横琴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在香港、 澳门形成的,应当经香港、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 的公证人公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 根据审请人在港澳的注册范围和业绩备注其业务范围,备案 名录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未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 专业人士,不得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 第六条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已备 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 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白起30日内通知横琴建设主 管部门。逾期未通知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第七条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 提供服务。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 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八条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应 当加入已在横琴新区备案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 内地企业。 -3 - 已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 服务。港澳专业人士提供需要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 时,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港澳专业人士签学并加盖其所 加入企业的公司印章。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 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九条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直接为建 设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应当符合内地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 守除行业准入、资质管理以外的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相关 规定。 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港澳 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根据香港和澳门现行的技术标准 规范、施工工艺或者最优工程实践提出技术方案,经横琴建 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以在建设项目中采用。 第十条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地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已备案的港澳企业 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未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 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或者已 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超过备注的业务范围直接 提供服务的,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认可,并 按照内地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和未取得资格证书擅直 执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 - 第十二条港澳企业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横琴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 业的备案审请;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横琴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 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横琴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人员的备案,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 的备案审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港澳企业和港澳 专业人士的从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芦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 香港发展局、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和相关行业学(协)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5 - 第十二条港澳企业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横琴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 业的备案审请;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横琴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 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横琴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人员的备案,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 的备案审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港澳企业和港澳 专业人士的从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芦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 香港发展局、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和相关行业学(协)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5 - 第十二条港澳企业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横琴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 业的备案审请;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横琴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 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横琴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人员的备案,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 的备案审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港澳企业和港澳 专业人士的从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芦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 香港发展局、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和相关行业学(协)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5 - 第十二条港澳企业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横琴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 业的备案审请;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横琴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 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横琴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人员的备案,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 的备案审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港澳企业和港澳 专业人士的从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芦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 香港发展局、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和相关行业学(协)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5 - 第十二条港澳企业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横琴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 业的备案审请;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横琴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 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横琴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人员的备案,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 的备案审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港澳企业和港澳 专业人士的从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芦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 香港发展局、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和相关行业学(协)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5 -

pdf文档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第 1 页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第 2 页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1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