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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19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 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 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 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1-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 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司法保护、行政保护 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知识产 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 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第五条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 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工 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 护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 游、版权等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法律、 -2 - 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 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 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 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 宣传。 第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增强知识 产权保护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抵制知识产 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等国家级开发区依照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 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第九条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案件受理 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协调配合跨区域联动查处假冒、 侵权案件。 支持京津冀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知识产权 保护互助与协作,推进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 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 3 - 第二章‧行政保护 第十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专利、商标、地理 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依申请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 识产权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假冒授权植物 新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依审请 调解相关纠纷。 饭权部门依审请调解著作权纠纷。 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 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 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 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 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 规定,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 知识产权风险。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 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专利审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推动战 - 4 -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 当采取措施,支持文化传承、文化产业、新型文化业态等方 面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专利申请等方 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 当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等 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促进软件产业和信息化发展。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的普法宣传,引导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增强商业秘密管理意识,合理选择保护方式,防止商业秘 密泄露。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 当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老学号进行商 标注册、域名注册或者专利申请。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 当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申请注册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审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加强对地理 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 第十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 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审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 -5 - 现代高效农业发展。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应当接照国家统 筹需要建设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种业 基地,加强产学研创新协作,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与推。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 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适时发布知识产权保 护重要情况通报,支持举办有关知识产权的展览、竞赛、培 训、咨询等活动,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 援助机制,受理维权援助审请,提供维权咨询、纠纷解决方 案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可以选聘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查,为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员根据指派从事下列技术调查工作: ()参与调查取证;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意见; (三)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四)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派的其 他技术调查工作。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 产权保护专家库,技术调查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选聘。 - 6 -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 息,及时处理并答复收到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供相关线索。 第二十四条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健全知识 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知 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单 位依法完善分配机制,保障完成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 职务作品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 制度,可以通过给予福利待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 议等多种方式,对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进行激励和 约束,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行业内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的引导,加强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状况、发展趋势和 -7 - 竞争态势的监测和研究,加强对成员处理国际、国内知识产 权纠纷的信息咨询、维权支持、专业援助等服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 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规范成员创造、运用、保 护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 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监管机制, 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损害扩 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 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在本市举办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举办 期间依法保护参展方的知识产权。 参展产品、作品、技术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知识产权信 息的,参展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未能 如实提供的,主办方可以取消其参展资格。 第二十九条国际性、全国性的体育、文化等重要活动 的主办方,应当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 指导下,依法规范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 许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以商业自的使用权利 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鼓励高等学校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或者 -8 - 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与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合作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人才。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单 位应当注重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发现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引 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范知识产权 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 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二)以毁其他服务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就同一事项接受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 (四)其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 权相关证明材料,为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公开在先等提 供证据支持。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方式,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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