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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9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仓颉墓与庙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仓 颉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 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仓颉墓与庙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对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 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物的真实性、 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文化遗产的协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仓颉墓与庙保护工作 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仓颉墓与庙文物 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 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白水县人民政府负责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工作, 成立仓额墓与届保护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仓额墓与 - 1 - 届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仓额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仓额墓与 庙的安全保护、修保养、科学研究、陈列展示、文化传播、 参观游览等日常工作。 仓额墓与届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七条,仓颜墓与庙的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的 范围执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陕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 范围执行。 第八条仓颉墓与庙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编制和审批。 白水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应当与仓颉墓与庙保护规划相衔接,符合仓颉墓与庙保护要 求。 第九条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照壁、山门、夯土墙、东戏楼、西戏楼、前殿、 钟楼、鼓楼、东厢房、西厢房、报厅、中殿、后殿、窑洞等; (二)碑刻、牌匾、塑像、壁画、彩绘、砖雕、木雕等; (三)仓颉墓家及墓围墙; (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古树名木; (五)仓额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的文 -2 - 物藏品和重要资料等;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仓额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前款保护对象逐一制 定保护方案,并建立保护维修档案。 第十条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 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 况需要作业或者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 程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保证仓颉墓与庙保 护对象的安全。 第十一条在仓颉墓与庙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影响 和危害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建设与仓颉墓与庙环境风貌和 文化内涵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仓额墓与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 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 得建设污染仓颉墓与庙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 仓颉墓与庙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设施,应当 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 止毁坏树木、未经审批的挖掘等破坏环境的活动。 建设控制地带的林木确需疏伐更新或者砍伐的,应当征 得仓额墓与届保护管理机构同意,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3 - 批准。 第十四条仓颜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管 理系统和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利用现 代科技手段对仓颉墓与庙的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质气候 变化等进行白常监测、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白志。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尚县人民 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 卫和消防管理制度,加强仓颉墓与庙内用火、用电、用油、 用气管理,严格控制火源、电源,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击的器材和设施。 第十六条对仓颉墓与庙内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在仓额墓与届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第十七条仓额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 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升展文物自然损害预防、病 虫害防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仓额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仓颉 文化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挖掘、研究和推,运 用多种媒体传承、传播仓额文化。 第十九条仓额墓与庙文化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仓颉文 化内涵。 - 4 - 仓额墓与届旅游门票收入,应当专门用于仓颉墓与庙文 物保护。 第二十条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旅游管 理,在显著位置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设施等标牌和防护设施 及警示标志,科学核定游客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制定突 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在仓颉墓与庙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 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 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进行 监督。 第二十二条,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不得举行可能危 及文物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祭祀等活动期间,仓颉墓与庙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护方 案,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仓额墓与庙保护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踩踏、 攀登、攀折; (二)擅自拓印; -5 - (三)其他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或者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仓颉墓与庙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三)其他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或者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仓颉墓与庙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三)其他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或者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仓颉墓与庙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三)其他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或者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仓颉墓与庙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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