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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发挥乌兰牧骑 红色文艺轻骑兵作用,促进乌兰牧骑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兰牧骑的 设立、建设、发展、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乌兰牧骑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具备先进性、 群众性、民族性、时代性,队伍短小精干、队员一专多能、 节目小型多样的文艺工作队。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乌兰牧骑,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设立,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自治区直属乌兰牧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 盟市、旗县级乌兰牧骑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本 级人民政府设立。 设立乌兰牧骑应当具备与其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所需 要的专业人员、排练演出场所、编制、经费等基本条件。-2-第六条乌兰牧骑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方针,坚定文化自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扬 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守望相助、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推 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乌兰牧骑事业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专项 经费,用于乌兰牧骑创作、演出和培训等项目。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乌兰牧骑捐赠财产, 受赠财产应当用于发展乌兰牧骑公益事业。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乌兰牧骑的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乌兰牧骑 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乌兰牧骑履行下列职能: (一)开展公益性演出; (二)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三)通过艺术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 律法规;-3-(四)辅导群众业余文艺演出和创作活动,培养基层文 艺骨干; (五)深入基层开展综合服务活动; (六)保护、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七)创新乌兰牧骑创作方式、表演形式、传播途径; (八)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条乌兰牧骑编制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其服务范 围、人口规模和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保证乌 兰牧骑充分履行职能。 乌兰牧骑在当地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 监督下,可以自主公开招聘编制内队员;对特殊人才可以通 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 乌兰牧骑招聘编制外队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乌兰牧骑中熟练使用本地区少数民族语言 的队员应当达到一定比例。 乌兰牧骑队员应当爱岗敬业,热心服务基层群众,具备 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声乐、舞蹈、器乐、 曲艺等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乌兰牧骑应当以深入农村牧区、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演出为主,每年最低演出场次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乌兰牧骑服务能力和范围确定。-4-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乌兰牧骑排 练演出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乌兰牧骑队 员退出机制。 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不适宜继续演出的舞蹈演员,经本 人申请,可以安置到文化、教育、社区等相关单位,保留原 有职称待遇。 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队员,可 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退养。 第十五条乌兰牧骑队员职称评审,应当考虑其职业属 性和岗位需求,突出考评创新成果和实绩贡献,具体办法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开展对乌兰牧骑创作、编导、 表演等专业人才的分类分级培训。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乌兰牧骑 履行职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 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科研单位 应当开展乌兰牧骑人才定向培养,建立乌兰牧骑培训基地, 开展乌兰牧骑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5-当推动乌兰牧骑品牌建设,建立优秀团队、杰出人才名录和 传统经典作品保护名录。 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地区乌兰牧骑相关史料的征集、整理、保护和研究工作。 乌兰牧骑应当做好艺术档案以及实物的收藏、保护和管 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报刊、 网络、电影电视、出版等媒体和手段,宣传乌兰牧骑,传播 乌兰牧骑文艺精品。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乌兰牧骑 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乌兰牧骑事业 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业 余乌兰牧骑,应当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履行乌兰牧骑职能, 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乌兰牧骑名义 和影响力,从事危害国家文化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6-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乌兰牧骑设施,侵占乌兰 牧骑场地,或者改变乌兰牧骑设施场地功能用途、妨碍其正 常运行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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