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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019年6月27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髪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 第四章 收集、运输、处置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 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 -1- 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 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 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 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农业生产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农 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确定治理目标,建立协调、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 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生活 垃圾治理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农村生 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农村生 -2 - 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 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 作的监督管理。 衣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贵农村生活垃圾肥料化处理的技 术指导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卫生 健康、交通运输、商务、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社区)农村 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引导、督促村(居)民、驻村(社区) 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 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 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 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意识,倡导 绿色生活方式。 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 圾治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 - 3 -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 治理专项规划。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卫生、乡村建设、 衣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 (一)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治理机制; (二)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 (三)生活垃圾产生量、成分预测: (四)存量生活垃圾的分布状况和清理整治计划;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选 址、布局、用地和建设计划; (六)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的估算: (七)规划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 4 - 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 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收运处理体 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设施、转运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立规范标准的集中堆肥点, 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农村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要求,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 设,并配套建设具备防渗漏、防流失等功能的垃圾渗滤液收 集存储设施。 第十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高效、集约的要求, 统筹规划建设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理于 一体的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农村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和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三章清扫、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 - 5 - 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 员,建立清扫保洁和日常巡查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对生活垃圾清扫责住、源头减量、分类投 放以及奖惩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任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 (一)村(居)民负责其房前屋后的清扫保洁; (二)村民或者土地经营者负责其田地、山林、水面的 清理保洁; (三)村(居)民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实行市场化物 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 的,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社区)内的道路、河 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场所的清扫保洁; (五)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负责其办公场所、住所 周边的清扫保洁; (六)商铺、餐饮服务、集贸市场等经营者负责其营业 场所及周边的清扫保洁。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 织者负责清扫保洁。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清扫保洁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 - 6 - (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 任人。 第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垃圾、蔬菜瓜果垃圾、腐肉、 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二)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 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纸塑铝复合 包装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镐镍电池、氧化汞电池、 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白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 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 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 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和 公布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指南,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投放、分类 收集: (一)易腐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 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至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 利用; (二)可回收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 -7 -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单位单独收运至 相关危险废物处理场所;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 员收集、清运,或者由保洁员定时上门收集;对日常生活产 生的灰土、煤渣应当就近掩埋或者用于铺路填坑。 鼓励通过积分兑奖、星级评定等形式,促进村(居)民、 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第十九条对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尚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撒、倾倒、堆放、 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 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户体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田地、山 林、水体等公共区域。 禁止向农村转移堆弃城市垃圾。 第四章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 -8 - 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将垃圾从收集容器运 送至转运站。有条件的可以直接运送至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置,将垃 圾从转运站运送全处置设施和场所处理。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二)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收集容 器和运输工具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 沿途去弃、遗撤垃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 运站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垃圾分类运输军辆作 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在垃圾处置设施和场 所分类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 圾,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 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农村生活 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报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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