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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 (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 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五章 文献收藏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 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 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 存储、加工、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市、区、街道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使用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 图书馆的原则,制定深圳市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 方案,逐步建成现代化公共图书馆网络,实现公共图书馆文 献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 办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并参加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第二章‧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五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 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编制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 (四)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 (五)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 - 2 - 图书馆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 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主管部门实 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文化主管部门成立图书馆专家委员会(以下 简称专家委员会)。市文化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征询专 家委员会的意见: ()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公共图书馆的馆舍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共图书馆业务规程: (五)公共图书馆业务工作: (六)公共图书馆管理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深圳图书馆是市公共图书馆网络的中心,对全 币图书馆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市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全市的图书馆网络建设: (二)组织、指导全市文献资源的开发及服务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图书馆学的研究: (四)组织、指导全市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 文化主管部门审请办理登记手续。 公共图书馆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 -3 - 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并重新登记。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者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 辖区的人口分布情况、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设立公 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从行 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公共图书馆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和正常 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费应当用于图书馆建设和开支,不 得挪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向 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 第干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图书馆文献资源现代 化和读者服务的需要,积极引进文献存储、加工和传递的现 代化技术设备,提高图书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图书馆应当 - 4 - 参加以深圳图书馆为中心的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图书馆司以成 为市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 参加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网络 的业务规则。 势互补的作用,逐步实现公共图书馆之间的采购协调、集中 编目和图书通借通还的目标。 第四章读者服务 第十六条凡是能够遵守公共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的 个人均司以成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 第十七条读者可以按照图书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借书 证。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市公共图书馆 不得少于六十四小时:区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五十六小时; 街道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当予以开放,但是 可以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 文献的借阅范围。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文献停止公开 传播外,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文献资料。善本、珍本以 - 5 - 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仅限读者在馆内阅览。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采取开架或者半开架借阅 制度,并注意设计、营造和维护好读者的阅读环境。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要,设置读者 目录,并逐步设置读者目录检索终端,对读者进行书目指导 服务。 第二十二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免费借阅文献; (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馆藏的指导; (四)获得工作人员解答有关阅读方面的询问或者进行 定题服务; (五)参加各种读者活动;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共图书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 (二)按照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超过规定期限的, 按照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按照规定交纳文献资源开发成果的使用费: (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 6 - 第五章‧文献收藏 第二十四条深圳图书馆是本市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 市各出版单位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当向深圳图书馆缴送 两本公开及内部出版物样书(刊)。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形成自已的馆 藏特色,应当重点收藏有关改革开放、高科技、港澳经济的 文献和市、区的地方文献;市公共图书馆应当收藏专利文献、 标准文献和国内外主要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除收集和入藏传统载体形式 的文献外,还应当收集和入藏录像带、缩微胶片、光盘等新 型载体文献,以建立多样化的馆藏体系。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采用国家标准作为编写 自录等业务工作的技术规程,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由 市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确认技术规范,公共图书馆应当严格执 行。 第二十八条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并投 入流通;对已破损或者陈旧等原因而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文 献资源,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7 - (一)市、区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研究馆员、副研 究馆员职称,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 副高级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其他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馆员以上职称,或 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 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图书馆专业队伍的建 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图书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工 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 上文化程度,能为读者解答读者有关利用文献资源方面的询 向,辅导读者查找文献资源。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以 及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文 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和变更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的; (二)侵占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的; (三)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用途的; - 8 - (四)将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时向读者开放公共图书馆的: (六)任意限定文献资源公开借阅范围的: (七)未向深圳图书馆缴送公开及内部出版物样书(刊) 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且违反其它法律规 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读者收取服务费 用或者超额收取服务费用的,由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返还,并向读者公开道。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公共图书馆的设备、 文献资源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 图书馆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文献资源,是指记录有知识的 一切载体,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专利公告、标准文本、 会议论文、科技报告、音像制品、缩微胶片和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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