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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 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环境资源配 置,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 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 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发展低碳经济,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 作用,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 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对特区内的重点碳排放 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的 碳排放量实施管控,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责 任。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特区碳排放的 总量控制目标和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等情况另行规定。 鼓励未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的碳排放单位自愿加入碳 排放管控体系。 -1- 第四条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市碳排放权交易主 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 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 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碳排 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 第五条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 用经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以下统 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核证减排量的来源、范围、类别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 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包括碳 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鼓励、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 第七条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向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 部门提交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 管理机制。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 第八条碳排放管控单位违反本规定,超出排放额度进 行碳排放的,由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违规碳排放量 币场均价三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碳排放管控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在碳排放控制方面 -2 - 成效显著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 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 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 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成效显著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 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 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 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成效显著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 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 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 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成效显著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 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 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 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成效显著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 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 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 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成效显著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 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 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 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成效显著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 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 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 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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