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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 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评价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六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发展,激发人才创 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 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 -1- 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 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责献 的劳动者。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 才工作的领导,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人才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实 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 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 设深度融合。 第五条护大人才开放,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 源,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 人才。 第六条突出市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 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 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 略,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 革,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 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 -2 -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 要内容。 第九条市、区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综合 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 人才政策等;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工作 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服务保障等具体工 作,协调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市人才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财政、文化户电旅游体 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第十一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 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以 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 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第十二条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工作情况,定期发布本市人才工 - 3 - 作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 门应当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 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人才日。 第二章‧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人才培养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加强政治引领 和政治吸纳,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实现系统 培养、整体开发,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 第十六条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 完善人才能力提升培养支持制度。符合条件的人才开展基础 研究、技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可以由政府财政 性资金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加强产 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 兴产业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自与产业发展相衔接。 第十八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建设特 色学科、学院和高等院校,建立高等院校学科专业、类型、 层次动态调整机制,构建国际化开放式创新型高等教育体系。 创新高等院校办学体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 等方式参与创办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发展。 - 4 - 第十九条加强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础教育 水平。本市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创新能力培养课程,提升学生 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以多种方式 开展合作,促进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 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 业院校,或者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就业等服务。企业 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 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 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在职业培训补贴自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或者培训 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的、面尚社会开放的培 养培训平台,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技能大 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或者技术技能 人才参与技术改造、技能竞赛、技艺交流等活动,符合条件 的,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完善博士后培养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审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 -5- 新实践基地;对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以及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并建立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经向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可以实施非学历教 育和职业培训。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办 学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指 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 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尚 相关人才开放共享。 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向 社会开放共享,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后续支持机制。 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六条‧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 向,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注重柔性引才用才,打破户 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 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中长期海内 外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人才引! - 6 - 进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直接审领居住证或 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 入户。 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 社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 紧缺人才自录内的人才,可以在入卢、生活保障以及创 新创业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 障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 部门应当制定办法,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 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引导人才尚 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一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在海外 创办或者共建研发机构,引进使用海外优秀人才。 第三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 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 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利用其专业特长 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具体办法由市人才 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 - 第三十三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 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自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 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 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 用至相应等级岗位。 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请从 事短期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达到规定时间的, 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三十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相关行业协会,发布具备境外专业资格的人才在本市执业的 自录。列入自录内的境外专业人才,可以在本币执业,提供 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人才评价 第三十六条人才评价应当以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 和贡献为重点,突出用人单位等币场主体的主导地位,发挥 政府、市场、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 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及评价责任、信 誉制度。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时, 应当将同行评价、币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 对现有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确有需要的,可以 -8 -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人才时,可以采信 风险投资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评价意见, 也可以授权行业协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直接认定。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设立由行业杰出 人才和领军企业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人才举荐委员会,推荐优 秀人才,并对举荐委员会推荐的优秀人才予以确认。 第四十条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学术 团体等,可以承接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 工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 以审请评定为工程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鉴定为高级工以上 职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才认定和 评价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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