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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巩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 管理条例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 区(以下简称沙头角管理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沙头角管理区,是指位于深圳市盐 田区,北起沙头角河及中英街关口,东及东南至沙头角湾海 岸线,西止深港边界,实行特别管理的边境区域。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沙头角管理区各项 工作。 盐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沙头角管理区的社会管理和 跨部门执法的有关事项。 公安、文化户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沙头角管理区内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盐田区人民政府设立沙头角管理区综合管理 -1 - 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沙头角管理区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 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区有关部门的委托, 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三)负责沙头角管理区有关涉港事务的协调、合作; (四)协助公安、边防、海关以及海防打私等部门开展 执法活动; (五)协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和爱 国主义教育等活动; (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沙头角管理区的经营秩序; (七)盐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设立沙头角管理区联席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 责: (一)研究、协调沙头角管理区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有关具体执法工作: (三)通报相关工作和执法情况。 联席会议由盐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管理机构和盐田 区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海防打私以及驻盐 田区的边防、海关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立管理机构与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 -2 - 场监管、边防、海关以及海防打私等各部门的案件移交、通 报和反馈机制,加强执法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市场监管、边防、海关以及海防打私等部门建立沙头角管理 区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下列信息: (一)机动车辆备案信息及机动车辆进出沙头角管理区 信息; (二)人员进出沙头角管理区及违法行为处罚信息: (三)输入或者输出沙头角管理区的物资、物品登记信 息; (四)民居以及商铺、仓库、工广等作为非居住用途的 房屋和场所的登记备案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登记的信息。 第八条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服从边防、海关 等部门的管理和检查,遵守正常的通行秩序。 第九条沙头角管理区实行凭证通行管理制度。沙头角 管理区内的户籍居民凭居民身份证件通行,其他人员凭身份 证件和《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 边防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边防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 查验通行证。 第十条管理机构可以对沙头角管理区内人员的通行 证实施检查。 - 3 - 沙头角管理区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 给予警示,并将其移交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处理: 一)无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通行证件的: (二)持伪造、变造通行证件或者通行证超过有效期限 的; (三)冒用他人通行证件的; (四)非法滞留的。 第十一条沙头角管理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雇用、使用人员需要办理通行证的,应当将雇用、 使用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核实后送边 防部门办理通行证。 持通行证进入沙头角管理区的内地居民不得非法到香 港管理区域从事经商、务工等活动。 第十二条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人员携带物品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涉嫌在沙头角管理区携带违禁物品或者走私货物、物品 的,由管理机构对携带人的通行证信息和涉案货物、物品信 息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海关或者海防打私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向边防 部门审报备案并领取有效通行证件,未持有有效通行证件的 机动军辆禁止进出沙头角管理区。但是,为了执行抢险、救 灾、救护、卫生防疫等紧急任务,以及其他经批准临时进入 - 4 - 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十四条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机动车辆不得携带、运 输违禁物品或者走私货物、物品,不得运载限制出境人员、 企图偷越边境人员以及未经批准进入沙头角管理区的人员, 并接受边防、海关等部门的管理或者检查。 机动车军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边防、海关等部门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边防部门撤销 备案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备案审报。 第十五条输入沙头角管理区的物资应当以满足沙头 角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合理需要的数量为限。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者从沙头角管理区外输 入的物资进行监督,发现明显超出生产经营和生活合理需要 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海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沙头角管理区内的经营者销售境外商品时, 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所采用的产品标准。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对沙头角管理区内仓库、广房 等非居住用途的房屋和场所进行登记备案,其所有人和管理 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沙头角管理区旅游市场 管理,发现旅行社或者导游有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的, 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沙头角管理区安全生产 -5 - 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改正或者排 除隐患,及时告知应急管理部门,并协助其处理安全生产事 故。 第二十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在沙头角管理 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沙头角管理区内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 第二十一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管理机 构建立沙头角管理区文物保护清单。 管理机构应当对沙头角管理区文物保护清单中的文物 进行巡查,发现文物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 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发现毁损文物行为的,应当及时 制正并移送公安部门或者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沙头角管理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 出租反动及淫移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的,由管理机 构对相关财物予以扣押,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或者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 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涉及香港 商贸主体的,由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转交香港相关部 门处理。 - 6 - 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建立与香港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互 通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香港相关部门协调 合作,共同维护边境区域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发现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未 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所在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通报有 关情况。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伺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 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物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保障沙头角管理区内生活和生产经 营的合理需要而输入或者输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7 - 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建立与香港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互 通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香港相关部门协调 合作,共同维护边境区域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发现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未 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所在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通报有 关情况。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伺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 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物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保障沙头角管理区内生活和生产经 营的合理需要而输入或者输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7 - 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建立与香港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互 通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香港相关部门协调 合作,共同维护边境区域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发现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未 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所在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通报有 关情况。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伺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 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物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保障沙头角管理区内生活和生产经 营的合理需要而输入或者输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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