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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9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织金古城的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织金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 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 例。 -1-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织金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 护优先、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风 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 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织金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 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 的重大问题编制织金古城保护名录。 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 工作。 织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 等有关部门和织金古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织金古 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与织金古城保护相关的 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宣传教育、志 愿服务等工作。 对在织金古城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2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织金古城保护 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织金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 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织金古城保护 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 细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 组织论证并户泛征求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织金古城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织金古 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保持传统格局、空间尺 度和历史凤貌。 第十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低开发强度严格控 制织金古城内建设总量,降低建筑密度,限制建筑高度,增 加公共绿地,优化空间布局,拓展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织金古城内用地应当优先作为公共绿地、广场、停车场 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第十一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恢复织 金古城内传统街巷、街区等重要区域的历史风貌、建筑特色。 第十二条织金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 -3 -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现有与 织金古城历史风貌、传统格局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 当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织金古城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护 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的建设控制 要求,不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织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织金古城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织金古城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和织金古城建筑修设计导则,编制织金古城建 筑设计通用图册,明确织金古城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 体量、外观和色彩。 织金古城内建筑物、构筑物檐口高度实行分区梯级控制, 核心保护区不得高于12米;建设控制区不得高于24米;风 貌协调区不得高于36米。 第十四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完善织金古城内 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新建或者改造供水、排水、燃气及电力、 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应当入地理设。现有管网设施入 地理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 -4- 第三章‧保护内容与措施 第十五条织金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织金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贯城河历史街区和新华路历史街区: (三)贯城河、双堰塘、鱼山等构成织金古城空间形态 特色的河湖水系与历史山体自然环境风貌; (四)古树名木; (五)财神庙、文昌阁、东山寺、南门塔等庙阁寺塔; (六)龙潭、四方井等潭泉古井; (七)龙桥、月华桥等古桥; (八)谌家大院、邓家大院等传统名居和历史建筑; (九)文庙、丁宝桢祠堂等遗址遗迹: 干)营保鸡丁、织金水八碗等烹饪技艺; (十一)织金石雕、砂陶、苗绣等传统技艺; (十二)织金雄戏、文琴戏、苗族喊歌等传统戏曲和传 统音乐; (十三)其他保护对象。 第十六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界碑、标牌等方式对 织金古城分区范围和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 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与织金 古城风貌协调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 -5 - 护标志。 第干七条织金古城保护名录应当包含保留完好名单、 危名单、毁损灭失名单和分类保护方案等。 编制、调整织金古城保护名录,由织金古城管理机构会 司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 第十八条织金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有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和 历史建筑; (二)在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上实施刻划、涂污; (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民居; (四)占用或者损毁公共设施、设备;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 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 客; (六)露天焚烧垃圾; (七)占用道路或者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 动; (八)放养畜禽和散放犬类: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除依法批准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外,禁止在织金古城内挖掘、侵占和破坏山体。 -6- 因自然因素或者建设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 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山 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第二十条织金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 则,可以采取收购、入股、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织金古城内 的历史建筑、传统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织金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负 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名居的维护和修。 第二十一条织金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 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文物安 全责任书,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的,织金 县人民政府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等方式加强保护管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 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神届等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对保护范围内已有与保 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织金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织金古 城管理机构、织金古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加大对财神届庙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白常看护力度和检查巡查频次,安 -7 - 装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灭火、防雷、防蛙等设施。发现损 环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救护措施,并在 24小时内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历史建筑、 传统民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办法,弘扬织金古 城历史文化。 第二十四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织金古城 内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经营项自自录,引导织金古城 业态合理布局,给予鼓励类项目相应的政策扶持或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织金 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 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对织金 古城资源进行保护性利用,完善配套设施,支持发展地方特 色、文化创意和旅游度假等相关产业。 第二十六条鼓励织金古城内的居民依法从事与织金 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 开展民俗文化活动,参与织金古城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织金古城内依 法从事以下活动: 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乡愁馆、 -8-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 (二)兴办文化创意产业: (三)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发展旅游服务业: (四)研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饮食文化: (五)制作和经营织金石雕、砂陶、苗绣、蜡梁等非物 质文化遗产产品及其他特色旅游商品; (六)组织织金滩戏、文琴戏、苗族喊歌和苗族跳花节 等传统文艺和民俗表演; (七)其他有利于织金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 的活动。 第五草,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织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织金古城保护 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织金古城保护工 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织金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划定织金古城内机动车禁行区、限行区 和单尚交通区域,设置完善路障、监控和指示标线标牌,依 法对织金古城内通行军辆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措施,逐步改善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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