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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8月29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 进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贡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 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 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规范、倡导、鼓励、教 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 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1 - 第五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规划实施、 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应急管理、 民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 康、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制定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规范,引导公民支持并参与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 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人员应当发挥 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强化理想信念,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 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 - 2 - 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丢垃圾、倒污水; (二)不在楼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不向室外抛掷物品; (三)不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绿地; (五)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 杂物;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活动;从事烧烤 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七)不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晾晒物品; (八)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 活动;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十)不随地焚烧、抛酒寞币纸钱、纸扎物等祭品;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 及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爱护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干扰影响驾驶员安 全驾驶; (三)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道路按照规定通行, -3 - 不跨越、倚坐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道路隔离设施;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 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在道路路口按交通信号指示通 行,不逆行、不占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文明驾驶军辆,人行横道前减速或者停军让行, 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不占用道路、公共区域内免费 停车泊位长时间持续停放车辆,不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停放军辆;临时停放军辆,不得妨碍其他军辆和行人正常通 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依次排 队等候; (二)不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绿色窗口、通道,尊重医务 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遵守医疗秩序; (三)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损 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四)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五)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 - 4 - 时服从现场管理; (六)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虚 假、低俗、淫秽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 息; (七)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越门经营: (八)开展商业宣传、集会、广场舞等活动时,使用的 高音播喇叭、音响等器材所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住何人不得在禁正吸烟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 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 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犬 人应当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兽医主管部门印发 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绳 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 - 5 - 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和肢残人士携带 的互助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服 务范围等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文明服务行为,开展具有行业 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文明用 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美化人居环境、 繁荣乡村文化、提升文明程度: (一)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改厕,治理污 水,垃圾分类治理,保护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二)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喜事新办、丧 事简办、文明祭、弘扬孝道、尊老爱幼、扶残助残、邻里 互助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三)建立监督执行机制,鼓励成立村(居)民议事会、 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 (四)推进家庭文明建设,培育孝老爱亲、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 (五)设置文明宣传专栏,组建城乡本土特色文化队伍, 选树当代新乡。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组织可以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 - 6 - 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 雨等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通 过设立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 等方式参与恐龙、井盐、彩灯、扎染、龚扇、剪纸等自然与 文化资源宣传、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鼓励、支持依 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加强志愿服务站点建设,支持 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关措 施予以表扬、奖励、优待。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相关单位、组 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鼓励、支持高等和中等学校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 理和课程管理。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 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 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扶贫 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演义诊、植绿护绿、扶残助 残等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 法权益。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造血干细胞及器管 -7 - 等,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 式实施见义勇为。 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关措施, 对见义勇为予以表扬、奖励和保障。 因见义勇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 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并对目标任务责任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考评。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 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 (一)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场(位)、 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农贸市场、公园、广场、公共卫生间等基础设施; (三)盲道、坡道、无障碍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8- 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以及污水收集处理 等设施; (五)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 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益设施。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组织 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 等各类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激励 约束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可以作为奖励 或者享有相应时长公益服务的依据。 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按 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信用信息档案。 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 当组织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 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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