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 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 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活动,维护信访 -1- 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 本条例未规定的信访工作和信访活动的其他事项,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 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 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或者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的活动。 第四条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 则。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 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 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建立重大事项 -2 - 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 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 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走访信访人制度,信访工作督查、督办 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应当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 为提出审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四)向有关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3 - (七)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八)依法提出听证审请; (九)依法提出复查、复核审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 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信访秩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及 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市、区、街道设立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统一 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信访工作。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 访工作。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督查、督办信访事项; - 4 - (二)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 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有关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以 及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尚有 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和本辖区国家机关的信 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对本辖区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工作评价和考 核; (八)制定并发布本辖区信访工作规定或者指导意见; (九)组织宣传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建立信访工作信息 系统,实现本市国家机关之间、本市国家机关与上级有关国 家机关之间信访工作信息互联互通。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及时输入信访 工作信息系统,利用信访工作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工 作信息情况,便于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 理情况。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 - 5 - 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 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 专题报告后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 促。 第十六条市、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李 度编制上一年度信访工作年报,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国家机关 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以及对本辖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评价、 考核等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信访人、其他利 害关系人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督查专员由信 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 问题的建议。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 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和请求、 事实、理由等。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 - 6 - 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 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 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信访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信访事项。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信访人采用 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无监护人陪护的,由国家机关通知其 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所在地区有关机构将其接回。 无法联系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所在地区有关机构, 或者监护人、其所在单位、所在地区有关机构不能及时将其 接回的,由公安机关送相关救助或者福利机构。相关机构不 得拒绝。 因身体残疾不便于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 事项。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爆动、串联、肋 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 财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爆动 信访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7 -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 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规的 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决定、命令 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 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 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履行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的批 评、建议和意见,对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 (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 批评、建议和意见,对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审诉、控告 或者检举; (八)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 -8- 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 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 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 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决定、命令 以及对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批 评、建议、意见,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审诉、 控告或者检举以及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 投诉; (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其他信 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诉讼当事人查询案件处理情况或者对案件处理有意见 -9-

pdf文档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第 1 页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第 2 页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2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