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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广阳岛片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关于长江经 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把广 阳岛建设成为“长江凤景眼、重庆生态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广阳岛,位于重庆主城区东部铜锣山和 明月山之间,是长江上游面积最大的江心岛。 本决定所称广阳岛片区的范围,以广阳岛为中心,东至 南岸区界及江北区鱼嘴镇界,南至东西大道和南路,西至 南岸区南山街道界、南山街道大坪村界以及江北区铁山坪街 道铁山社区界,北至沪渝高速公路,面积约一百六十八平方 公里。 二、广阳岛片区建设坚持战略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 先、绿色发展。 科学制定和实施广阳岛片区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协调 城乡空间布局,改善生态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产阳岛片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 -1 - 及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综合交通规划、综 合管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广阳岛片区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 需要,立足自然生态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充分利用和发挥 广阳岛及周边区域独特的山水环境特色,统筹构建山水林田 湖草生命共同体,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广阳岛片区规划应当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 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户阳岛片区规划应当尚社会公布,未经法 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和南岸区、江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广阳岛片区规划,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 设的要求,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建立规划编制 与实施动态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合理确 定建设规模、时序和优先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强市政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广阳岛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 门和专家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编制广阳岛片区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气象、 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遵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编制 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的 -2 - 研究,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编制产阳岛片区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户阳岛片区规划,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 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五、广阳岛片区实行全域严格规划管控。 广阳岛片区的规划管控范围,由总体规划划定,按照管 控强度分为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协调管控区。具体范 围如下: (一)核心管控区为广阳岛,面积约十平方公里。 (二)重点管控区为核心管控区以外,东至绕城高速公 路,南至开迎路,西至规划快速路六纵线、兰草溪,北至福 宏大道的区域,面积约四十一平方公里。 (三)协调管控区为除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外的其 他区域,面积约一百一十七平方公里。 规划管控区具体范围的调整,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 关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 制产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市人民政府在批准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 - 3 - 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控 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 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生态 保护的需要,分级细化规划管控要求,严格控制规划人口总 量和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塑造城市大际线, 严格控制水岸线,保护自然山脊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篇章(说明)。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户阳岛片区总体 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申,不得擅自修改规划;确需 修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规划 修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在市 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阳岛片区总 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 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和管线设施建 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 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4- 八、核心管控区应当按照户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 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建筑高度、 建筑风貌和形态,进行严格管控,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 能。 核心管控区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物种植区域和滩涂、水体等生态用地占总面积 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建(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超 过百分之二十; (三)建筑总规模不超过二十万平方米; (四)标志性景观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七十米,靠 山建筑高度不超过相邻山体地坪标高,其他建筑高度不超过 十五米; (五)一切建设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生态文明 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九、重点管控区的建设,应当按照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并对 建筑风貌以及形态进行明确和严格管控。城市形象塑造应当 充分体现山地特色、巴渝韵味和绿色生态,重点管控区应当 对重要区域和地段开展城市设计。 严格划定山体、水系、绿地系统、景观视线通廊等生态 保护重要区域。优化广阳湾、铜锣湾片区空间布局。严格控 - 5 - 制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新规划的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不超过 1.5。完善环境保护配套及绿化工程,提升城市发展品质。 严格控制重点管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 筑高度。以多层建筑为主,鼓励建设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 超过二十四米;滨水头排建筑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确需超过 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 确定。 十、协调管控区应当按照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深化区 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塑造与山水环 境协调的整体景观。 严格控制协调管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 筑高度,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天际轮廓线。规划六纵线以西, 绕城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十八米; 铜锣山、明月山管制区范围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十二米; 其他片区鼓励建设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四十五 米。确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仓库、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 的最大建筑高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 确定。 发展绿色交通,倡导使用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 运行效率。加强绿色建筑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生态人居 环境水平。 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产业数学化、数学产业 -6- 化,产业智能化、智能产业化的原则,引导符合生态文明理 念的产业发展。重点聚焦生态科技、文化旅游、健康休闲、 会议商务、生态农业等领域,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提升现 代服务业功能品质,提高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十一、户阳岛片区生态规划应当构建以户阳岛为核心的 放射型、网络化生态格局。明晰蓝绿空间系统,加强滩涂、 湿地保护。构建公园体系,形成“园中有城、城中有园”的 城市环境。对需要修复的生态环境提出修复措施,对山体、 水系等生态廊道提出分级保护要求。有序增加绿地、森林总 量,提升生态环境品质。 广阳岛片区应当加强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防治,实施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推进各类废 弃物无害化综合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发展循环经 济。 十二、广阳岛片区实行严格生态保护。核心管控区禁止 土地出让和商业开发建设。重点管控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 模、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禁止破坏广阳岛整体景观的活动。 协调管控区禁止有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活动。 广阳岛片区涉及到的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三峡库 区消落区和铜锣山、明月山管制区等各类保护地,依法严格 管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广阳岛片 -7 - 区的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编 制生态保护负面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阳岛片区规划、建设和 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确保户阳岛片区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建设有序推进。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广阳岛片区的规划管 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 交通等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首职责,做好户阳岛片区规 划、建设和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广阳岛片区规划管控和建设的 要求,做好广阳岛片区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市、相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 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通过调研、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 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 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广阳 岛片区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各项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使 职权情形的,尚有关机关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执行本决定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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