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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 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天 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髪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 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 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 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 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规划, 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 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 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 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 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 尚。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监督和管 理工作。 - 2 -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以 下简称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区节水主管部 门在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 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六条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 制度。 本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 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鼓励利用再生水、淡化海水和海 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分质供水、优水优用。 本市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市节水降损 和重点地区节水开源。 - 3 - 第七条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 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咸水、再生水和淡 化后海水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国家和本市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节水主管部门编制的全市 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年度供水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节 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 公布。 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水主管部门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全国同行业 先进标准制定。 第九条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 活用水户)取得用水计划指标后,下一年度仍需用水的,节 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份根据年度供水计划、相关行业 用水定额,参考非生活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其核 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农业生产用水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 - 4 - 审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按 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行业用水定额; (二)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 第十一条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 经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 相应的节水措施。 第十二条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 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 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 执行情况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等取水的; (二)从跨区引水工程取水的; (三)在中心城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四)取用矿泉水的; (五)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 -5 - 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年取水量在 一万立方米以上的; (六)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 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年取水量三方立方米以上且无主管 部门的单位(不含特种行业)。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 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由所在地的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建立市和区两级重点监控用水户名录,年用水量在 三十方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用水户 名录。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用水户的用水情况采取 实时监测措施。 第十四条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下达的用水计 划指标,按照供水企业查表周期对从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 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 指标和调整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 供水。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 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采 用市节水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 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合格的产品。 - 6 - 第十七条水资源紧缺时,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水 应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 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干八条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 市水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的需求,编制市节约用水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节水主管部门根据市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编制本区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用水户在用水过程申,应当采取循环用水、 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 率。 第二十条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 效率,可以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方式或 者生产工艺;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 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 自来水的产销差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7 - 供水企业应当依据注册水表将纳入考核的用水户的用 水量,按月报送节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 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或器具。为用水量大的建 设项目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用水产品。 生产、销售用水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效标识制度。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用水的 设施、设备、器具进行巡查、维修、保养。发现跑、冒、滴、 漏水时,应当及时抢修。 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公共供水管网跑、冒、 滴、漏水现象,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抢修。 第二十五条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应当建有 并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并办理取用水手续。 第二十六条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 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义必须 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 公园、花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绿地应当采取管灌、 穴灌、滴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不得大 - 8 - 水漫灌。 城市绿化、路面清扫、车辆清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 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 取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自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用水 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 第二十九条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全市再生水资源总量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由节水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已接通再生水的地区,必须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条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和机关、学校用房、民用住宅楼等建筑物在本市利用再生水 规划范围内的,应当按规定建设中水管道设施,利用再生水 和符合民用标准的生活杂用水。 第三十一条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洗车场 (点)的用水管理。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营业性洗车场 (点),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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