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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 (2013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 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 康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 《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 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 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 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 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 务行政管理工作。 - 1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 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国 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 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每年3月5日为山西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 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 训和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 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国 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 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每年3月5日为山西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 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 训和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 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国 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 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每年3月5日为山西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 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 训和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 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国 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 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每年3月5日为山西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 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 训和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 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国 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 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每年3月5日为山西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 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 训和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 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国 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 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每年3月5日为山西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 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 训和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 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国 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 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每年3月5日为山西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 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 训和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 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国 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宣传 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每年3月5日为山西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 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 训和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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