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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冈石窟保护条例 (2018年3月1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 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 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冈石窟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云冈石 窟文化研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1- 第二条云冈石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以及在云冈石窟 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云冈石窟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云冈石窟安全及其人文景观和自然生 态的协调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云冈石窟保护工作的 领导,将云冈石窟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 物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 安全保卫、修保养、科学研究、陈列展示、价值传播、文 化旅游等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能源、 水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 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云冈石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云冈石窟及其人文景观、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 第六条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云冈石窟保护社会 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捐赠、资助,提 供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云冈石窟的保护。 -2 -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七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云冈石窟保 护总体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市 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云冈石窟保护范围为以云冈石窟为中心,由内 向外划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第九条云冈石窟保护区包括地上保护区和地下保护 区;地上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地上保护区:东至云冈石窟遗产监测中心东侧,南至十 里河南岸堤坝,西至西湾(含鲁班窑),北至云冈变电站。 其中,重点保护区为清代戏台北缘现状道路以北的全部石窟 区域,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地下保护区:以云冈石窟崖上明代城堡东北角为基点, 句东一千二百三十米,向南九百米,向西九百六十米,向北 六百六十米,依此基线各向外取七十度塌陷角向下延伸三百 米的范围。 第十条云冈石窟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西梁中脊,南、 四南至晋华营矿铁路,北至鲁班窑石窟北侧一云冈变电站连 线。 第十一条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东至小站建成区西界, 四至焦山石窟以西约一点五公里的十里河支流,南、北以十 里河两岸丘陵冈顶的第一层山脊连线为界。 -3 -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世界文 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 第十三条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 护建有环境污染的企业,不得建设光优发电站、风力发电站 等与云冈石窟不相协调的建筑物。 在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砍伐林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 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对在环境协调区内有碍历史文化遗迹保护、 利用的建筑、墓地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拆迁、迁移。 环境协调区内现有的工业建筑遗址、古民居等历史遗存, 未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 者自行修建。 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地带内,除遵循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之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工矿企业、扩张工矿用地和居民用地、新增 居民区;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草木、垃圾; - 4 - (五)乱扔垃圾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 水; (六)放飞孔明灯或者无人飞机; (七)其他可能影响云冈石窟安全以及破坏人文景观和 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十六条云冈石窟保护区内,除遵循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之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翻拓云冈石窟雕刻品; (二)触摸、刻划、涂污、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三)携带宠物进入景区; (四)在景区内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地点燃放佛香: (五)损坏水电气、通信和避雷、消防、安防等设施设 备 (六)在重点保护洞窟内采用闪光拍摄; (七)其他损毁文物或者破坏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云冈石窟 日常保养维护以及馆藏文物的修复工作。 第十八条实施云冈石窟修、抢险加固等文物保护工 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智能监测 体系,对石窟本体保护、环境变化等进行日常监测,实施智 - 5 - 慧化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市 人民政府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 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雷击、防汛以及反恐等 器材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云冈石窟 保护范围内的山形水系、林木植被等进行数字信息记录,并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和改善生态。 第二十二条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地下采掘监测工 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定期尚市人民 政府书面报告监测情况,并抄送市文物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云冈石窟建设控制地带内生态环境监测 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定期将监测结果抄 送市文物主管部门。 第三章‧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云冈石窟的利用,应当以保证云冈石窟及 其附属文物安全为前提,构建以云冈石窟为核心的云冈峪历 史文化长廊大景区,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 享文物保护成果。 第二十五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云冈石 窟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的研究和宣传,推动 - 6 - 云冈学构建。 第二十六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内 外有关科研单位交流与合作,开展石窟水害、风化、裂隙等 病害防治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对云冈石窟文物 研究和科学保护技术的成果,以及由其制作、开发的出版物、 音像制品、工艺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在云冈石窟进行影视拍摄的,应当制定相 应的文物保护方案,并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 行。 第二十九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展 陈工作,丰富展陈手段,提高展陈水平、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弘扬云冈文化艺术。 第三十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云冈石窟 保护的需要,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载量,确保文物和参观 者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 讲解人员的培训,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云冈石窟旅游门票收入应当全部上缴财 政,主要用于云冈石窟文物保护。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侵占、挪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及市文物主管部 门的监督。 -7 - 第三十三条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出 租、赠与或者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 于文物保护的活动。改变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使用用途的, 按照文物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举行可能危 及文物安全的大型文化体育等群体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 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文物、公安等部门采取安全保障、 交通疏散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云冈石窟景区内道路交通进行管 理。 第三十六条云冈石窟景区内的商业经营活动,应当在 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管理下进行。 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合法,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 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 进行与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云冈石窟保护标志 和界碑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 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文 物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并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区内吸烟,或者在重 点保护洞窟内闪光拍摄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 告,尚不严重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军辆擅自驶入云冈 石窟景区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 停放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云冈石窟保护管理 机构同意在景区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或者未按规定从事 经营活动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子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 其他行为,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予以制止;法律、法规 已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云冈石窟破坏、损 設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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