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 日陕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检验机构 第三章 质量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监督 管理,规范检验市场,提高检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通过检测、 -1- 监测、测试等活动,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可以向社会出具 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技术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 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检验对象的特性、性能、状况或者其 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检验以及进行监 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验,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的正常 检验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 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司法 行政、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质量检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验机构 的计量认证工作。 省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 境、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 - 2 - 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确认工作。 第七条鼓励质量检验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质 量管理方法从事质量检验。 对在质量检验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个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质量检验机构 第八条各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授权或者确认质量检验 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第九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充分利用现有检验资源、提 高整体检验能力的原则,合理设置、授权或者确认质量检验 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授权或者确认质量检验机 构时,应当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质量检验机构, 应当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 认证合格证书》。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 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申请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 3 - 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 员; (三)有与其从事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 环境、仪器设备和设施等; (四)有完备的质量体系; (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审请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尚省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 审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计量认证审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考核评审工作:考核合格的,应 当在评审报告完成后十五日内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审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 机构的名称、检验能力范围、检验项目范围、《计量认证合 格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质量检验机构适用的检验标准、设施和环境 条件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就其发生变化的事项审请计 量认证。 质量检验机构新增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检验 - 4 - 能力的,应当就其新增检验能力审请计量认证。 第十四条质量检验机构可以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形 式的分支机构,从事与其质量检验相关的推户活动,但不得 从事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科研、生产、服务设 立的实验室,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向社会出 具公证数据和结果。 第十六条因发生公共卫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突 发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情况,确需检验机构立即进行未经计 量认证的检验活动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一次性 计量认证授权。 第十七条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复查评审考核合格的,重新换发证书。 质量检验机构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 出复查申请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其《计量认证合 格证书》,并收回所发的证书、附表、印章、标志章等。 第十八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资质 确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资质 确认时,资质确认的条件和计量认证的条件雷同的,可以简 化资质确认程序,也可以与计量认证合并进行。 -5- 第二十条国家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和省计 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具有平等 效力。 各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授权或者确认的质量检验机构以 及从事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 管理部门设置、授权或者确认的质量检验机构名义实施下列 行为: (一)以各种方式向社会推荐产品; (二)组织产品评比、排序、挂牌或者颁发优质标志等 活动; (三)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动。 第二十二条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依法取得相应 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质量检验 第二十三条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界定的质量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并应当向委托方 明示。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的资质确认证书界定的质量检验项目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 -6- 并应当向委托方明示。 第二十五条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约定合理的 检验期限,按时完成质量检验,向委托方出具数据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验机构收取检验费用应当遵守国 家和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抽样与检验相分 离的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活动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八条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 技术规范制定抽样方案;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制定科学合 理的抽样方案。 第二十九条质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时抽取样品的数 量不得超过检验活动的合理需要。 质量检验机构对质量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 托方的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按照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定处置, 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条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保存检验活动的相关记 录。记录应当足以证明其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进行 质量检验时,其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 性由委托方负责。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对质量检验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数据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 -7 - 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委托方对质量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答复或 者另行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复检,但复检条件灭失的不予委托。 第三十三条质量检验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 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质量检验机构。 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将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检 验服务转委托给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四条质量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界定的 检验项目拒绝检验的: (二)超出《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界定 的质量检验范围进行检验的: (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失效后仍然尚社会出具公 证数据和结果的; (四)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结果的: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泄露数据或者结果的; (六)泄露或者非法利用在质量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 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综合协调、统 -8 - 一规划、统一考核、分级监管的原则,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 量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质量检验 机构和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能力验证、实验室 比对等技术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 量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或者资质确认条件的,应 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该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 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机构逾期未进行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 计量认证条件或者资质确认条件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撤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者资质确认证书,并向 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参加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组织的技术校核。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校核数据超差的质量检验机 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质量检验机构不得 从事相关项目的检验活动。质量检验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 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证。 质量检验机构不参加技术校核或者经再次技术校核后 数据仍然不符合计量认证项目考核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依法取消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中 - 9 -

pdf文档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 1 页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 2 页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3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