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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 (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继承和弘扬 优秀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沙铜管窑遗址,是指位于长沙市望城区境 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制瓷及相关遗址。 第三条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 方针,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长沙铜管窑遗址及其历史 -1- 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对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望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管窑遗 址的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 内依法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佳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共同做好长沙铜管窑遗址的保护工作。 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 管理工作,文化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长沙铜官窑遗 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六条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 铜管窑遗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事业。捐 助资金应当用于长沙铜管窑遗址的保护及文物征集,并接受 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 第七条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 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2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义务, 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长沙铜官窑遗址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保护 第八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 总体规划纳入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长沙铜管 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 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专项保护方案经塑城 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需经上级 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专项保护方案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详细规划。 第干条编制、修订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遗址专项保护 方案,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已经批 准的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 护方案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 护方案,加强对与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 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3 - 第三章‧分层次保护 第十三条,长沙铜官窑遗址应当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范围包括两个区域:(一)北至觉 华山脚;南至原有水陆分界线;西至宝塔洲东岸;东沿长坡 和邱家嘴村自然道路为界;(二)北至金家坡山脚;南至土 地坡边界;西至金家坡小路;东沿郭家岭小路。 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北至觉 华山北麓和大坡;南至麻潭山山脚处水田田;西至湘江岸 边(包括宝塔洲);东至黄板塘、王家塘和圣公岭自然边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公布 的《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 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 批。 第十四条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内下列历史文化遗产属于保护对象: (一)窑址、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当时瓷器生产、销售 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瓷器、制瓷工具、窑具及其残片等理藏或者馆藏 的可移动文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 4 -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与长沙铜管窑制瓷相关的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应当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遗址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保持其完 好。 第十六条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画、张贴、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 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 物保护设施;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违规采沙、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 深翻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七)狩猎、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 (八)在未开放的区域内参观; (九)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文物进行拍 照、拍摄; (十)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5 - 第十七条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 沙铜管窑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 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在长沙铜管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 程建设应当符合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不得破坏长 沙铜管窑遗址历史风貌。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文物专 家论证,并征求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内,不得葬攻、修墓(含立碑)、毁林开荒不得建设危害 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对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 址及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责 令限期整治或者迁出。 第二十条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内,禁止新批宅基地。 对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应当按照保护 总体规划逐步迁出。长沙铜官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村 民住宅不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的要 求进行改造或者整治,并逐步调整至与长沙铜官窑遗址环境 凤貌相协调。 按照长沙铜管窑址保护总体规划迁出村民、组织改造 -6 - 或者整治村民住宅的,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补助。 第二十一条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的水利水系、植被、山体等环境地貌现状不得随意改变。 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其地形地 貌定期进行监测,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发现险情,应当 及时报告,并采取抢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 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 即报告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住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损毁。 第二十四条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沙铜官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长沙铜管窑传统制瓷工艺传承 人制度,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长沙铜管窑传统制瓷工艺进 行挖掘、整理,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以及 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长沙铜管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7 - 第四章‧考古工作与展示利用 第二十五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对长沙铜官窑遗址 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会同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制 定发掘计划,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标本采集的,应当征求长 沙铜管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进行考古勘探。 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项自影响遗 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 第二十八条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 开展长沙铜官窑流散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对长沙铜管窑遗址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长沙铜管窑遗 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请指定收藏。 第二十九条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长沙铜管 窑遗址博物馆和长沙铜官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展示长沙铜 官窑遗址历史文化。 第三十条在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从事旅游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长沙铜管窑遗址 保护总体规划,并守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相关 规定。 - 8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相关行政机关、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长沙铜管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不依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实施遗 址保护的; (二)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批准宅基 地的; (三)违规批准改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利、 水系、植被、山体等环境地貌现状的: (四)违规批准从事旅游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 (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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