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2019年7月26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髪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第四章 行政执法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六章 行政执法证据 第七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八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 -1- 监督行为,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规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 政执法的要求严于本条例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 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 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公平 公正、程序正当、文明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指导、监督本 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规范 化建设,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合理配置行政执法人员,提高 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 -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行服务型执法,推户运用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 手段。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 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预、拒绝 或者阻碍。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 行为享有陈述权、审辩权;有权依法审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 行为违法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 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作出决定, 并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 善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 全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建设全省 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及信息共 -3- 享查询系统,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 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尚社会公告。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由省级执法机关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 和划分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并以权责事项清单等形 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 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 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等原则确定。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 法职权,一般由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 的,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 - 4 - 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职能相近、执法 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机构和 职能整合,组建综合的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职权。 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有多个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多项 行政执法职权的,可以整合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综合的 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职权。 综合行政执法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等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 执法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 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委托机关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 续,并报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委托的事项向社 会公告,并负责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 监督,对该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事项需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 同办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执法机 关受理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 -5- 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或者同步办理。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许 可、公共服务等事项,适合集中办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可以组织实施集中办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 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并由作 出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同行政执法系统之间的联合执法,由参加联合 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 (二)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内的联合执法,可以以上级行 政执法机关的名义依法作出,也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 法分别作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 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 (四)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实施行政执法协助的,请求机关应当向协助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协助函》。遇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 - 6 - 请求机关可以口头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和要求,并在紧急情 况消失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行政执法协助函》。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能提 供协助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相 关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持有国 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行政执法标志和证件的管理办法由 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 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经所属 行政执法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从事行政 执法辅助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机关 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 从事劝阻、宣传、信息收集、后勤保障、接受审请、送达文 书等辅助性事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 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 -7 - 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 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章‧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 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请启动。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书面报请本行政执 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启动,并在一个 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审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并经申请 人确认。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行审请回避;行政执法人员未审请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 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 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应当在调查取证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审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审请之白起三个工作白内作 -8 - 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 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的回避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系统上 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不 能停止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需要核查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审请的,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需要查明事实的,应当 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开展调查,合理使用必要、适当的 措施。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 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pdf文档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1 页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2 页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3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