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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 (2019年4月23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湄洲岛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湄洲岛 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湄洲岛管委会)管辖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相关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湄洲岛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 统一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湄洲岛规划、建设、保 -1- 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湄洲岛保护成效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洲岛保 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湄洲岛管委会开展各项行政管理活 动。 第五条湄洲岛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法履 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本 条例的实施; (二)对辖区内的自然生态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文化 资源实行统一保护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旅游开发、安全生产、 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管理; (四)组织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 设施建设; (五)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 本条例的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眉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湄洲岛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公 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社会公众的举报。 - 2 - 第二章•保•护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编湄洲岛国土空间规 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湄洲岛国土空间规划,是湄洲岛保护管理的依据,未经 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依法修改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湄洲岛国土空间规划相互衔 接。 第八条依法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 优秀文化资源。 第九条禁止在湄洲岛海域内开采海砂,禁止在沙滩取 砂、非法占用沙滩和改变沙滩自然属性。非因避灾等特殊情 况,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湄洲岛海域内滞留或者停靠。 严格限制湄洲岛海域的养殖规模,未经审批不得在湄洲 岛海域内从事海洋养殖活动。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 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 禁止在海底通电、通水、通讯等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或者 从事其他破坏通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干条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凤景名胜资源的 调查、管理、保护等制度,加强海域岛礁、岸线沙滩、岩石 山体、湖塘水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 逐、历史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的保护。 - 3 - 保持湄洲岛海岛形状和风貌,严格控制围海、填海、造 地,不得擅自改变湄洲岛自然岸线。禁止开山、取土、采石、 炸礁、建设风电等破坏生态、景观风貌和开采地下水等可能 造成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的活动。 保护和发展西亭澳等海域的红树林,护大红树林种植面 积,提高堤岸防浪防灾能力。 第十一条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制定建筑风貌规划和技 术规范,明确建筑布局、风格和色彩,控制建筑高度、密度, 维护海岛天际线和空间形象,体现海岛生态和莆田地域文化 特色。 岛上交通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项自,应当与周边生态 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湄洲岛管委会应当按照建设花园海岛的目 标制定绿化规划,推进湄洲岛彩化、景观化。构建完善的沿 海防护林体系,对沿海基干林带实行永久性保护,发挥林带 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王、调节气等作用。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抚育更新需要砍伐、移植 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房前屋后实施绿化,提高绿化率。 第十三条渭洲岛管委会应当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 业结构,鼓励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 善农业生态环境。 - 4 - 禁止在湄洲岛养殖家禽家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养殖圈棚。禁止运输活禽活畜进入湄洲岛。 第十四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和破坏 野生动物栖息地。 禁止扩散、放生或者去弃外来入侵物种。任何单位和个 人发现疑似外来物种的,应当及时尚湄洲岛管委会报告。湄 洲岛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勘查,确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新 出现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报告。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推进“智慧湄洲岛”建设,完善信息基础建 设和信息数据资源,建立应用平台,推广人工智能新技术、 新产品。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岛上户籍人口总量,鼓励岛上居民 外迁,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渭洲岛管委会应当划定主要道路和重点区 域,该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 持整洁,沿路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 晾晒和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眉洲岛管委会应当统一规范和管理广告牌、宣传画廊、 道路标志等,做到简明、整洁、美观,与周围景观景物相协 - 5 - 调。 第十八条岛上的车辆管理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 前提,严格控制总量。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岛上 现有的燃油机动车依法逐步淘汰。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 辆、制式警车、抢险救灾军辆以及专业作业军辆外,禁止其 他燃油机动车上岛。 第十九条岛上实行生活垃圾户分类投放、村(居)分 类收集、镇分类运输和湄洲岛管委会分类处理。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垃圾和危险废物 等回收、堆放网点,统一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禁止向海域、陆域水体倾倒垃圾,丢弃废旧电池、农药 包装废弃物等危险废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污染物。 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达到密闭运输要求,防止运载的垃 圾遗撒。 第二十条岛上实行雨污分流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再 生利用。岛上园林绿化、道路清扫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雨污管道建设和维护管理。单位 和个人应当将生产、生活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除楼顶公共 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 网。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 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或者地下排放污水。 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 6 - 第二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 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 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露天食品烧烤应当在湄洲岛管委会指定区域内,并采取 无烟烧烤方式。 禁止在湄洲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等产生烟尘污 染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湄洲岛全面实行殡葬改革,禁止私建坟墓, 现有坟墓应当迁至公墓区。 眉洲岛管委会应当规划建设公墓或者骨灰楼堂,不得尚 岛外非湄洲岛籍贯的人员提供墓位。 第二十三条出入湄洲岛推行实名购票,建立完善智能 分流系统和旅客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禁止非法收集或者 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资料购买特定门票或者船票,赚取差价。 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制定 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公布求助、救援电话,及时发布警示 消息,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滑翔伞、热气球、 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管理。 眉洲岛管委会应当科学确定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和 游览线路,针对重要节假白、节庆活动、气候条件、轮渡运 力等情况,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并提前在媒体、码头发布 相关公告。 -7 -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洲岛建设工业项自。严格控制在 沙滩、海上经营游乐项目的类型及数量,经依法批准经营的 旅游项自实行安全和环保责任业主负责制。 在岛内进行文艺演出、影视拍摄、教学科研、参观考察 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禁止破坏洲岛风貌和生 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岛内旅游经营者 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旅游经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禁止无导游证人员在湄洲岛揽客从事导游活动,禁止任何单 立和个人违法从事海上和岛内客运活动。 检查,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 序对住宿、餐饮等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必要的调控。经营单 应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项目和范围内经营,严格执行 市场监管法规和政策,做到文明经商。 第二十六条严格保护湄洲岛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设施, 维护公序良俗,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刻划、涂污等形式损坏景物和公共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三)在公共场所、沙滩、道路摆卖、兜售、晾晒物品;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五)以纠缠、强行讨要等滋扰他人的方式气讨: -8-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由 洲岛管委会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 (机具)擅自在湄洲岛海域内滞留或者停靠的,责令改正, 并处三方元罚款。 在湄洲岛海域内开采海砂或者在沙滩采砂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方元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海底管道保护区 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破坏通道安全的海上作业的,责令改正, 停止海上作业,并处一方元以下罚款;造成海底管道及附属 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零星饲 养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扩散、放 生或者去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责令改正,并处一方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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