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安徽省商会条例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 环境,发挥商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会的登记、运 行、管理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 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 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 会、异地商会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 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 及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 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服 务、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1 - 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导,履 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商会发 展的正确方向。 在商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义 要条件。 第五条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 济组织依照商会章程规定,自愿审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 商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条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有条件的商会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 者监事会。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者秘书 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应当同时报工商联审查。副会长或者权 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住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2 - 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第八条商会司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 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行业信息, 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 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协 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第九条商会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 等; (二)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 律、技术、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四)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 依法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职能。 第十条商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用承诺制 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商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代表会员提 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审请,组织会员参加应诉;向有关 部门反映涉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加 - 3 - 政府组织的与本商会利益有关的决策咨询论证,提出相关建 议。 第十二条商会可以帮助会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 间进行沟通和联系,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商会可以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经营活动关 系,以及本商会与其他商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商会应当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商会 调解组织建设,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商会人民 调解委员会。 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 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审请司法确认。 第十四条商会依法参与仲裁工作,引导会员选择仲裁 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家担任仲裁 员。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 当扶持和促进商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照章程独立开 展活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 当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支持商会做好专职工作人 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适 宜由商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 - 4 - 术和市场服务等事项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商会 承担:支持商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大向商会购买服 务的范围和规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沙 及行业利益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或 者技术标准时,应当听取相关商会的意见;制定有关技术标 准时,可以委托商会起草。 第十九条工商联应当培育和发展以非公有制经济为 主体的商会组织,在同业企业较集中、产业特色较明显的地 区,指导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商会组建工作。 第二十条工商联应当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代表所属商 会会员反映利益诉求,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商会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 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工商联所属商会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送工商联。 第二十二条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 (二)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 商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活动: (三)强行要求企业入会: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 - 5 - (五)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 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商会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商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商联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6 - (五)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 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商会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商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商联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6 - (五)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 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商会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商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商联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6 - (五)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 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商会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商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商联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6 -

pdf文档 安徽省商会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安徽省商会条例 第 1 页 安徽省商会条例 第 2 页 安徽省商会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3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