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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 际,对自治区辖区内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适用税额标准 (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 新市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头屯河区(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平方米五十一元,米东区每平方米 三十五元,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每平方米二十元,奎 屯市每平方米十七元,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 县、新源县、霍尔果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尼勒克县、巩留 县、特克斯县、昭苏县每平方米十四元。 (三)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每 平方米十五元,乌苏市、沙湾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每 平方米二十元。 - 1 - (四)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 吉木乃县、青河县、富蕴县每平方米十五元,福海县每平方 米二十元。 (五)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 阿拉山口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六)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乌尔禾区每平方米二 十元,白碱滩区、独山子区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每平方米三十元,阜康 市每平方米二十三元,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玛纳斯县、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八)吐鲁番市。高昌区、善善县、托克逊县每平方米 二十二元。(九)哈密市。伊州区每平方米二十元,伊喜县、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尉犁县每平方 米二十七元,和静县、轮台县每平方米二十四元,博湖县、 爲耆回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和硕县、若羌县、且末县 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库车县每平 方米二十元,柯坪县、阿瓦提县、拜城县、沙雅县、乌什县、 新和县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二)喀什地区。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每平方米 二十元,莎车县、叶城县、巴楚县、泽普县、麦盖提县、伽 - 2 - 师县、英吉沙县、岳晋湖县、塔什库尔十塔吉克自治县每平 方米十八元。 (十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阿图什市、 阿克陶县、阿合奇县每平方米十元。 (十四)和田地区。和田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和田县、 墨玉县、洛浦县每平方米十一元,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 民丰县每平方米八元。 (十五)石河子市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十六)五家渠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十七)北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八)可克达拉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九)双河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十)铁门关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十一)阿拉尔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二)图木舒克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三)昆玉市每平方米十一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本税额 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同时废止。 - 3 - 师县、英吉沙县、岳晋湖县、塔什库尔十塔吉克自治县每平 方米十八元。 (十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阿图什市、 阿克陶县、阿合奇县每平方米十元。 (十四)和田地区。和田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和田县、 墨玉县、洛浦县每平方米十一元,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 民丰县每平方米八元。 (十五)石河子市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十六)五家渠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十七)北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八)可克达拉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九)双河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十)铁门关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十一)阿拉尔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二)图木舒克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三)昆玉市每平方米十一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本税额 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同时废止。 - 3 - 师县、英吉沙县、岳晋湖县、塔什库尔十塔吉克自治县每平 方米十八元。 (十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阿图什市、 阿克陶县、阿合奇县每平方米十元。 (十四)和田地区。和田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和田县、 墨玉县、洛浦县每平方米十一元,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 民丰县每平方米八元。 (十五)石河子市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十六)五家渠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十七)北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八)可克达拉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九)双河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十)铁门关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十一)阿拉尔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二)图木舒克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三)昆玉市每平方米十一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本税额 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同时废止。 - 3 - 师县、英吉沙县、岳晋湖县、塔什库尔十塔吉克自治县每平 方米十八元。 (十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阿图什市、 阿克陶县、阿合奇县每平方米十元。 (十四)和田地区。和田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和田县、 墨玉县、洛浦县每平方米十一元,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 民丰县每平方米八元。 (十五)石河子市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十六)五家渠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十七)北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八)可克达拉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九)双河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十)铁门关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十一)阿拉尔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二)图木舒克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三)昆玉市每平方米十一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本税额 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同时废止。 - 3 - 师县、英吉沙县、岳晋湖县、塔什库尔十塔吉克自治县每平 方米十八元。 (十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阿图什市、 阿克陶县、阿合奇县每平方米十元。 (十四)和田地区。和田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和田县、 墨玉县、洛浦县每平方米十一元,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 民丰县每平方米八元。 (十五)石河子市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十六)五家渠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十七)北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八)可克达拉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九)双河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十)铁门关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十一)阿拉尔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二)图木舒克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三)昆玉市每平方米十一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本税额 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同时废止。 - 3 - 师县、英吉沙县、岳晋湖县、塔什库尔十塔吉克自治县每平 方米十八元。 (十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阿图什市、 阿克陶县、阿合奇县每平方米十元。 (十四)和田地区。和田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和田县、 墨玉县、洛浦县每平方米十一元,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 民丰县每平方米八元。 (十五)石河子市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十六)五家渠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十七)北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八)可克达拉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九)双河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十)铁门关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十一)阿拉尔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二)图木舒克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三)昆玉市每平方米十一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本税额 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同时废止。 - 3 - 师县、英吉沙县、岳晋湖县、塔什库尔十塔吉克自治县每平 方米十八元。 (十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阿图什市、 阿克陶县、阿合奇县每平方米十元。 (十四)和田地区。和田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和田县、 墨玉县、洛浦县每平方米十一元,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 民丰县每平方米八元。 (十五)石河子市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十六)五家渠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十七)北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八)可克达拉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九)双河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十)铁门关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十一)阿拉尔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二)图木舒克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三)昆玉市每平方米十一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本税额 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同时废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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