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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 管理条例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 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 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 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车场的设立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放 第六章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1- 法律责任 第七章氵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 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 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 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 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军场,是指尚社会开放,为机动军提供 有偿停放服务的停军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 -2 -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 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 场。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停 车场建设的规划;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 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军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规划和 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 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军场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 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 规划停车场。 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 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军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 型公共停军场,方便市民停军。 -3 - 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 公安交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建 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 建停军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军位标准的,应当接照 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军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 (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 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 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 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补建停车场。 第十二条停军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 门的意见,并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住房建设部 - 4 - 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和未征求 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 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 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照规定申办临 时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已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审请开办经营性停军场的,应当尚市公安交 管部门审请《深圳市经营性停军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 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军场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合格证明: -5 -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军场设施清单和与停军场相关 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审请之白起七个工作白内, 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干七条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 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 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八条停军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 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 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性停军场不得擅自 变更、注销;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军场管理单位应当到 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 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 - 6 - 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 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有 偿停放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由 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 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单位与停车位的所有人或 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三条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 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 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向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提 供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军场时查验或者收回停放凭证; 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 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军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7 - 第二十五条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安机 关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 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 证,并按照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机动军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 应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 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八条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交通运输部 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单位根 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 放方案。 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 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白。 币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 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8 -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临时停放 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 费临时停车位。 第三十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 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为保障道路机动军正常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临 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 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 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下列区域不能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 百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 十米范围内; (五)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市政 道路设置停车位。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位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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