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 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 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义 工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 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服务组织及其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 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已的时间、技能 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义工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 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及从事义工服务 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循自愿、合法、诚信、节 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 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负责 组织、协调全市义工服务活动,各区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 区义工联)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工服务活动。 义工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 和监督。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工服务纳入社会和谐 发展的范畴,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支持。 公安、城管和综合执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 范围内,对义工服务工作给予支持。 -2 -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 他组织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 义工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义工 第九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团体义工的条件由市义工联的章程规定。 第十条义工服务组织建立义工登记制度。 从事义工服务的人员应当向义工服务组织申请登记,从 事义工服务的组织应当向市或者区义工联审请登记。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活动的需要,招募临时 义工,并在市或者区义工联备案。 第十一条义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 (二)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 的实际困难; - 3 - (五)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二条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 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 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三条,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 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 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 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 合法权益。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的需要,为参加义工服 务活动的义工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五条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 义工服务标志。 义工服务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义工联统一 规定。 - 4 - 第三章‧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义工和团体 义工的登记、义工的权利和义务、义工服务组织的产生、组 织机构、职责等内容。 第十七条‧义工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三)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八条义工服务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及义工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 活动。 第十九条义工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 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工服务计划。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工服务活 动。义工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 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二十条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 应当将义工服务计划及义工服务活动情况向其加入的义工 联备案。 -5 - 第二十一条义工服务组织的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 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专款专用。 义工服务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 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 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尚社会公布。 第四章义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需要义工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义 工服务组织提出服务审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义工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义工服务书面审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审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审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 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审请。 第二十四条义工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审请后,可以根 据服务对象的审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 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 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是,服 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义工服务组织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 6 - 在服务过程中,义工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应当履行服务 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按照 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保障义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 服务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参加服务的义工提 供必要的专门培训和相应的物质保障。 第五章‧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七条义工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 制度。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 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义工服务组织应当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义 工颁发义工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者。具体鼓励办法可以 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工、招生单位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义工服务的公益性 宣传。对于服务表现突出的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在征得 其同意后,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宣传。 -7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义工根据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 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 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义工服务组织与服务对 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支 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 帮助。 第三十三条冒用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 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服务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义工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私 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经市义工联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 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8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义工根据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 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 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义工服务组织与服务对 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支 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 帮助。 第三十三条冒用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 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服务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义工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私 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经市义工联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 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8 -

pdf文档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第 1 页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第 2 页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4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