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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 (2019年6月28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遵 道行义、自强不息的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文明建设水平,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辖区 内城市文明建设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 区内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检查、 考核评比。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 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纳 入对相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 十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立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道德 -1- 模范礼遇机制。被评为各级道德模范的市民,可以在基本生 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公共出行、游览参观等方面 优先获得政府各项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市、县级精神文明 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 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大力推进文明县(市、区)、文明 街道、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单位、文明行 业、文明服务品牌等文明创建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城市 文明建设工作中起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城市文明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教学,加强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发挥学生群体对文明礼仪的宣传引导 作用。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行为,提高文明水平,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公序良俗和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积极支持、参与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报刊、户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 文明建设的论宣传。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行 为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不文明行为加强舆 -2 - 论监督,按照规定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第九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各行 业在公共场所设立文明劝导岗,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者在交 通出行、餐饮娱乐、医疗服务、商业贸易等重点领域开展文 明劝导工作,相关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为文明劝导工作提供 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有权对不 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 微信等方式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相 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投诉、 举报。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 和投诉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应 当交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查证属实的,可以对投 诉举报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级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 遵守城市文明行为规范提供保障: (一)城乡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道 路通行需要科学合理规划和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 横道、交通信号灯等道路通行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 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周边的道路应当规划设置便于通行的人 -3 - 行横道等道路通行设施,并设置禁鸣、限速、减速等标志标 线; (二)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 应当根据车辆停放需求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和设施,规范各类车辆停放秩序; (三)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公 众出行需求优先完善公共交通出行设施,研究制定共享交通 工具的管理规定和服务规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 应当加强对出租车军、公交军等公共营运军辆的服务和管理, 为相关人员就餐、如厕等提供便利条件; (五)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标准科 学合理设置盲道、轮椅通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并 加强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六)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标准在公共场所建 设公共厕所并对公众免费开放,建设公共厕所时应当考虑男 女厕位比例并按照相关标准为老、幼及行动不便者设置第三 卫生间; (七)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确保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 合理配置,对小区内的新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依法进行审 批; (八)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临时流动经营摊点, - 4 - 引导和帮助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流动经营摊点在划定的 时间和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并进行巡查监督: (九)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和商务等部门应当合理设置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对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清运和 处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知晓率,加强对生活垃圾减 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监督管理; (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依法按程序合理设定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和地点,并对违反 规定燃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建 立联动治理机制,加强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合理规 划设置信息发布栏,规范公民信息发布行为,对在住宅小区、 公共场所、主次干道等地方违法张贴、发放、涂写广告等有 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整治; (十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环境 噪声监测网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 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标明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 螺、甩响鞭等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的禁止时段以及区域环境 噪声最高限值; (十三)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规范旅游市场秩 序,通过多种形式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宣 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建立完善旅客不文明行为信息 -5- 通报和惩戒机制; (十四)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体育 锻炼、营养卫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保障和监管,指导中小 学校健全校园欺凌防范措施,规范学生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 (十五)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见义勇为基金 募集管理机制和见义男为人员认定、补偿、救济机制,见义 勇为基金会应当协助主管部门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 子女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 (十六)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快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在金融、商业、旅游、交通、城市管理等重点 领域建立信用记录制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加强文明制度建 设,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一)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 准,公开服务承诺、简化服务流程; (二)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 看装规范整洁、言行举止文明、服务便民高效,在工作时间 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耐心解答服务 对象的询问,引导服务对象依次排队; (四)便民服务场所应当合理设置等候区域,开通特殊 - 6 - 人群绿色通道,提供热水、纸杯、雨具等基本服务用品; (五)便民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志愿服务站或者服务岗, 志愿服务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文明引导。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政执法 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 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 护公共环境卫生: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等 道路通行设施或者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机动军和非 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礼让;行人未按照规定 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 机动军驾驶人未按照规定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以1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让行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未按照规 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 拒绝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军驾驶人处以 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元罚 款; -7 - (三)机动军行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 场所时应当减速、禁鸣;违反减速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违反禁鸣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四)在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不得向外吐痰、 抛垃圾或者其它物品;驾驶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乘坐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元罚款: (五)不得违反规定占据公共空间从事经营活动:占用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人行天 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 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不得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对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 理的,处以100元罚款; (七)携带犬只等动物进行户外活动应当及时清除宠物 排泄物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5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携带犬只等动物进行户外活动应当进行有效管控, 不得影响公众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 -8 - 责令改正;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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