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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立法条例 (2019年1月1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9年6月27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与 公布 第七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解释与其他 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州的立法活动,建立健全立法工 -1- 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制 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开展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进步、促进 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开展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三)坚持问题导向、立法为民,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 法; (四)坚持立法公开,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公众通过多 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结合自治州实际,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 法联系点、聘请立法顾问、开展立法调研、组织立法考察、 公开征求意见等办法和措施,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 法立法。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导地 - 2 - 方立法工作,负责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的统一 审议工作;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地方立法综 合事务。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 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 出变通规定。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 据本州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 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首治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 -3 - 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办法、规 则。 第十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 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司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甘肃省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州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 列和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予以 备案。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 切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 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自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拟 订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具体工作由常 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建立立法项自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拟订 - 4 -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自治州范围内广泛征集立法项自建议, 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自治州经济 和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立法项目, 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 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自建议 书。 建议书应当明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 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公民个人提 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 初步建议意见。 提出废止法规案的,提供废止该法规案的义必要性等说明。 第十五条经审查、筛选、编制的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应 当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于每届任期第一年 的上平年审议通过。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 备案。 第十六条立法项自库、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实行动态管理、按需更新、同步调整。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每年第四李度提出意见,报请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规划 -5- 和年度立法计划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本部门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立法 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 自治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对涉及 自治州立法权限范围内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自治州人民 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 织起草;对个别综合性、全局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 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法 规草案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起草过程中应 当主动邀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构参与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等相关活动,并 接受立法技术指导。 首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掌握工作进 度,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形成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实地调研、召开 -6-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以书面、网络等形式征询公众 意见。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 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由该专门委员会向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法 规草案稿,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任会议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 的法规草案,在报自治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前,应当 征求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首治州人民政府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第二十三条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 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 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首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尚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 议。 -7 -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治州人民政府、首 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司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联名, 可以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 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 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尚常务委员会提出,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 通过后,再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 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 绍情况。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 案及其说明印发给代表。 第二十八条,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 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尚主席团提出审议意 -8- 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 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 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 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 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一条列入自治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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